时间:2023-04-11 18:40:09来源:法律常识
本案件中涉案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商业险处于脱保状态。但被害人被撞身亡,单靠交强险不足20万的赔偿,如何安慰遇难者近亲属?一时间,如何让被告某公司尽快履行赔偿责任,成了一个世纪难题……
2021年4月29日6时7分,被告刘某某驾驶京A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北京市通州区群芳南街与荟萃东路交叉口处由东向西行驶时,杨XX驾驶京临13XXXXXXXXX号电动自行车由西向北左转弯,货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杨XX死亡,两车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区交通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XX负主要责任,杨XX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某正在工作,且被告公司为京A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权人。庭审中,被告公司认可了被告司机刘某某的职务行为,被告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杨X1、杨
X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80000元,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杨X1、杨
X2电动车损失、衣物损失共计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北京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X1、杨X2死亡赔偿金、丧
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887266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杨学中,杨长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判决属于中规中矩,对于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等费用,法院全部支持,另外还支持了部分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因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只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只承担181800元的赔偿责任,剩余88万多元需要由被告公司赔付,该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执行到近百万的赔偿款。
通过对被告公司的调查以及与被告律师的沟通,得知被告公司名下有多部货车,我方律师多次与被告进行商谈,最终被告公司答应分2次将赔偿款全额支付,截止发稿对方已经全部履行完赔偿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更多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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