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第一起交通肇事判死刑(云南警察击毙)

时间:2023-04-11 19:07:22来源:法律常识

98年第一起交通肇事判死刑(云南警察击毙)

吉忠春,43岁,是云南蒙自县当地人,系蒙自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巡逻民警。

案发经过

2009年2月13日21时许,吉忠春酒后驾驶其轿车到蒙自县『官恒花园』小区找人,得知要找的人不在后,吉忠春驾车准备离开小区。因在倒车进程中其驾驶的车辆行将与另外一辆轿车产生碰撞,被在旁观看的李国传紧急叫停,随后,李国传请别克轿车的女主人许馨月将车挪开,因许馨月不会开车,即回家将丈夫潘俊叫来。潘俊出门看到两辆车的情况后,边骂坐在驾驶室内的吉忠春,随后便与吉忠春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扯打边用手殴打其头脸部,导致吉忠春的鼻子出血,后被围观的路人劝开。当潘俊见吉忠春下车过来后,又绕过劝说的人,用脚朝吉忠春身上乱蹬,在扯打过程中,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64』式手枪朝潘俊连开3枪,致潘俊当场死亡。

案发后,吉忠春留在作案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发案后,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关注,各大媒体纷纷报道。

判决结果

2010年3月24日,此案在红河州中院开庭审理。吉忠春在法庭上表示,将接受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在最后陈述时,吉忠春首先对死者表示哀悼。然后说“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他向死者家属致歉,向培养自己多年的蒙自县公安局致歉,向自己的家人致歉,希望法庭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公诉机关则在庭审过程中发表了对此案的警示:此案后果严重,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影响,这和被告人是一名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有关。对此,应该吸取教训。人民警察应该是社会治安的维护者,却因为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在案发当天忘记了自己职责,一次因倒车引起的冲突毁灭了两个家庭。任何一个执法人员,面对突发事件,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就极其容易发生严重的后果。在提倡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一个小小的口角纠纷,就导致双方拳脚相加、拔抢相向,如果在事前双方都能相互多谅解,这个案件就不会发生。

一审判决结果:不认定自首,死刑

案件经蒙自县公安局侦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起诉,红河州中院于4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故意杀人罪判处吉忠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吉忠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等10万元。

一审的庭审现场

宣判后,被告人吉忠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等均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情绪激动的家属在法庭外展示潘俊中枪部位的照片

听到判决结果后,法庭上响起了一片潘俊亲朋好友的掌声,有人甚至大叫“判得好”,被审判长当即制止。吉忠春回答法官“对判决有何意见”的提问时表示,自首情节没有被认定自己有意见。相较于死者潘俊家属的掌声,吉忠春亲朋好友中有数人在离去时失声痛哭。

死者家属鼓掌,大呼“判得好”

二审判决结果:无拒捕行为,认定为自首、改判死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吉忠春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潘俊发生的纠纷,持枪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吉忠春作案后知道他人已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吉忠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吉忠春的犯罪性质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与上诉人为倒车的琐事,双方相互吵打而引发,吉忠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所不同,且吉忠春有自首情节,故对吉忠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于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1、维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事部分的判决,即判令吉忠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潘柏良、潘宝贵、王爱英人民币10万元;维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2、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吉忠春在法庭上

事件的六大焦点:

庭审过程中,控、辩及受害人近亲属三方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具体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焦点一: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潘俊有严重过错,被害人的妻子许馨月叫被害人潘俊出来把车倒开,被害人潘俊出来后非但不把车倒开,而是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被害人潘俊还对本案情节的加重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潘俊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后,吉忠春并没有进行相应还击,在这样的情况下反而出手殴打吉忠春。委托代理人认为,在本案被告人的量刑上,不存在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吉忠春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近距离连开三枪杀死他人,犯罪动机明显,且是在下班时间使用手枪,其过错同样应当引起重视。其犯罪地点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产生了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大,应依法从重判处。

焦点二: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案发后留在现场,有人从他手里把枪拿开时并没有反抗,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调查,有自首表现。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留在现场,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了他的”,并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对其行为负责,属于自首。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并没有打110报警,只是等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他的”,其是否主动投案,值得商榷。

在殡仪馆见到儿子遗体时,潘俊的母亲悲痛不

焦点三:公诉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证据是否存在瑕疵?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三卷证据和部分补充证据,并强调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委托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大部分都是蒙自县公安局调查、制作完成的,证据收集上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因为吉忠春系在蒙自县公安局工作21年的警察,其所在的工公安局的民警与其有利害关系,依法应予回避。

焦点四:本案是否属于手段残忍、社会危害较大?

庭审中,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强调本案不属于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更不应因吉忠春的警察身份而被放大。委托代理人认为:吉忠春在近距离向潘俊连开三枪,致使潘俊当场死亡,手段显然极为残忍。作为持有武器的警察,吉忠春更应谨慎行为,其对政法队伍的形象毁损较为明显,就危害后果而言显然较之于一般人的杀人行为严重。

焦点五:被告人是否应向被害人近亲属作民事赔偿?

此案原告即潘俊的父母、妻儿,请求判令吉忠春赔偿因潘俊被害而发生的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交通及住宿费等,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合计人民币980125元。吉忠春的辩护人提出蒙自县公安局庭审前已经赔偿了55万元,该笔款项属于蒙自县公安局代吉忠春进行的赔偿,所以吉忠春个人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委托代理人则认为,蒙自县公安局不是适格的赔偿主体,所以该款项的性质充其量是道义上的抚慰金,55万元不同于民事赔偿款。

焦点六:家属不同意“殴打民警”的认定

据公安机关初步查明的情况:事发时双方发生争吵,其间有肢体接触并致使吉忠春鼻子流血,随后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连射三发,击中潘俊,后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潘俊死亡。家属存在异议的,是对被害人“殴打民警”的认定。

  “我们对公安发布的消息表示不满,原因是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事实上报时有出入,没有如实地说明情况和事实真相。特别是‘潘俊先动手打人’这个说法,实在与事实不符。”

许馨月

许馨月再次回忆了那个让她终生难忘的夜晚,她说:当时她老公正在家里弄着花草,听到吵闹声出门后就说过一句话:“管他的,他要是撞着了他会赔的。”对于部分网站报道上说吉忠春是被“殴打”后才拔枪杀人的,许馨月十分气愤。她说,潘俊身高只有1.65米,体重不足58公斤,而对方身高近1.80米,比潘俊高了近一头。当时吉忠春一身酒气,嘴里骂骂咧咧绕到车后时,推搡了潘俊一把,潘俊本能地抬手挡了一下,随后吉忠春就拔出枪来了。整个事件从发生到结束只有短短几分钟时间,潘俊怎么可能就“殴打”了身高体壮自称是110警察的吉忠春呢?

  对于警方通报中称吉忠春是“酒后”杀人的说法,潘家人也认为不准确。他们从警方获取的吉忠春当晚的酒精测试结果表明,吉忠春当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毫克,稍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就是“醉酒”了。因此,吉忠春当时不仅是醉酒状态,而且醉得很厉害。

  许馨月说,2月13日21时30分许,她回家时看到的情况是,丈夫潘俊根本就不曾对吉忠春动过手。之后,吉忠春就摸出手枪,对着丈夫潘俊连开3枪,3枪都打中了。“我丈夫身上被打了6个孔!”许馨月说。

  “他肯定打了民警。不能单方面听谁的,我们综合调查了很多方面的情况,殴打行为是存在的。”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向荣接受采访时说,民警吉忠春确实违反了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这是他的个人行为,与其民警的身份和职务没有任何关系。

案件争议:

(1)55万和解协议引争议

在“民警吉忠春枪杀市民案”的庭审中,针对受害人家属提起的98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吉忠春的辩护律师曝出:“案发后,蒙自县公安局已向受害人家庭支付了55万元的巨额赔偿”,并当庭亮出了县公安局与死者家属的协议。此话一出,瞬间把蒙自县公安局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吉忠春的辩护律师认为:这笔款项是蒙自县公安局作为吉忠春所在的单位,代吉忠春进行的赔偿,所以吉忠春个人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这笔钱,死者潘俊家人的代理律师认为:这笔钱在性质上并不属于民事赔偿款。虽然蒙自县公安局存在着枪支和人员管理漏洞,但吉忠春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其所在单位没有义务拿纳税人的钱为吉忠春的犯罪行为“买单”,蒙自县公安局不是适格的赔偿主体,所以该款项的性质既非国家赔偿,更不属于民事赔偿,充其量是道义上的抚慰金。

可在《和解协议》的开头已写明:“双方就潘俊死亡赔偿事宜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且第一条已明确了55万元的“赔偿”范围,包括因潘俊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处理潘俊后事人员的误工费、来回交通费等,而精神抚慰金只是其中之一,共计25万元。“如果55万元真只是道义上的抚慰金,那蒙自县公安局的慷慨真是创下了中国之最。”有媒体记者如此评论。

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向荣接受采访时表示,县公安局之所以支付这笔款项,是考虑到吉忠春的具体情况,吉忠春是在县公安局工作20多年的老民警,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县公安局出于人道主义,先行给死者家属的人道补偿。至于这55万元的来源,赵副局长表示:“这是县公安局省下来的办公经费。”

(2)是否属于自首

“吉忠春在建盖其自家房子时,曾与邻居发生矛盾,就拿着手枪去挑衅,而房子建盖封顶后,吉忠春曾朝天开枪庆贺。”7月29日,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二审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潘俊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出示一份证据,称事发前吉忠春就存在滥用枪支的行为。因倒车起纠纷,警察吉忠春拔出手枪朝市民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死亡。因不服一审的死刑判决,吉忠春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一审后,吉忠春表示会上诉

  一审中,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虽未离开现场,归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但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一审中,吉忠春家属听到判决后痛哭流涕,伤心地说“警察也是人呀”

二审中,吉忠春的辩护律师马军表示,一审法院判决,对吉忠春不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是因为事发后的报警电话不是吉忠春打的,虽然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吉忠春没有报警,但其让当时在现场的朋友李国传报警。“吉忠春在事发后原本有逃跑的机会,但其没有逃跑,因此我认为吉忠春存在自首情节。”而吉忠春也极力为自己辩护,“当我向潘俊连开三枪后,并没有逃跑,而是把枪主动交给李国传,在原地等警察到来。1名警察到现场后,我主动向其交代:枪是我开的,人是我打的。这两个情节都表明我存在自首情节。”

庭审宣判全体起立

  庭审中,潘俊家属委托的民事诉讼代理人万立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新证据,是2009年6月23日律师所作的一份调查笔录,蒙自当地的一个人接受询问时称:“吉忠春在建盖自家房屋时,曾与邻居发生纠纷,晚上吉忠春喝酒后,手持枪支向对方挑衅。而房屋建盖好后,吉忠春开枪表示庆贺。”“我不认识这个人!”吉忠春表示,根本没听过和经历过这些事。法庭表示,对此份证据是否采纳,要经过合议庭。

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也谈到了该案带给我们的警示:由一件停车小事引发双方争吵,导致了一人死,一人被判死缓,这是非常令人痛惜的悲剧。这个案件提示我们,每个公民在发生纠纷时应该克制自己的行为,文明礼让,和谐相处,依法行使权利;每个公务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应该慎用警械,恪尽职守,以身作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带来的不仅是个人的不幸,而且更是带来家庭、亲人的痛苦。

法院判决结果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有人认为该判死刑,有人认为量刑过重,也有人认为赔偿少了。但更多人是对此进行了深刻思考:一时冲动毁了两个原本美好的家庭,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别人。如果遇事能够互相理解,冷静处理,礼让三分,很多悲剧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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