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9:06:5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由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的赖某等5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该案系清远地区首例检察机关支持消费者组织提起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2019年3月起,赖某在其经营的通讯店内,未经客户同意私下利用客户的身份证多开手机卡,并将手机卡加价出售给黄某等人。黄某加价转卖给潘某、陈某等人。自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赖某、黄某、潘某、陈某等人违法所得金额为43385元。其中,赖某、黄某于2020年8月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赖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支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对赖某等提起诉讼。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及支持起诉单位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赖某等5人共同赔偿43385元和律师费10000元,并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广东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检察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中负有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在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多发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公民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下一步,清远检察机关将切实加大办案力度,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公益诉讼条款落地落实,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
供稿: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辑:朱家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