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4:21: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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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金额万元,此不建议委托律师。
一般来说,万元纠纷的目标金额不应该是比较复杂的纠纷,客观上没有必要委托律师。此外,律师费用也是决定是否委托律师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人常说多钱少钱不重要,不被说服,是要争辩的。许多聚会常常因争吵而裹足不前。
所以,争气争气,花钱还是首选考虑,除非真的不是穷钱主!律师费的标准因地而异。律师收费与案件的数量、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工作量、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资格、经验、社会声誉和业务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律师的背景等有关。但是,法律费用可以参照当地的法律费用标准。
以福州市律师服务费指导标准(试行)为例,规定涉及财产关系的:基本律师服务费5000 ~ 30000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即使金额只有1万 元,基本法律费用基本在5000元左右。所以是要委托律师,还是需要考虑
东南网9月1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近日,《中国婚恋家庭读本》电子书在福州发布。这是福建省婚姻服务行业协会主办的福建省婚姻情感挽救热线开通3年来的惠民成果。该读本约10万字,共分有“这样结婚”、“夫妻关系”、“婆媳矛盾”、“亲子教育”、“沟通聊天”、“问题咨询”、“学习成长”等11个部分。
福建省婚姻情感挽救热线旨在帮助婚恋感情困惑人员,面向全社会提供服务,协会组织了由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调解员、律师等数十人构成的导师团队,轮班接听热线电话,解决疑难个案。
彩礼那些事儿 | 彩礼返还三则裁判案例
作者:邱远贵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这几天,“全国彩礼地图”疯传于网络,彩礼一词再次进入公众的视线。彩礼这一民间习俗的沿革、发展及其变味、变异,已经成为年轻男女婚嫁的负担,究竟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一
彩礼含义及渊源
彩礼一般是指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西周时“周公制礼”,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最早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嫁妆由女方准备,彩礼由男方准备。可以说,只有完成这一礼俗,男方才能把女方娶过来”。现代社会沿袭了彩礼制度,这已经成为了传统民间习俗。
二
彩礼现状
(一)面对彩礼,男生选择逃婚(来源:福州晚报)
2016年某日9时许,女子小琴(27岁)走进盖山派出所称,她半个月没看见男友,希望民警帮找男友。
原来,小琴和男友小陈是大学时谈的恋爱,小陈是宁德人,小琴是龙岩人,两人相恋5年,毕业后都留在福州工作并同居。今年年初,他们准备结婚。小琴父母提出彩礼要18.8万元,还要准备“三金”等物,合计近25万元。小陈告诉小琴,他家还有两个兄弟,出不了这么多钱。为了礼金的事,二人吵了几次。
2月28日,小琴回到租住处,发现小陈不在家,东西也已搬离。半个月来,小陈音讯全无。小琴通过中间朋友得知,小陈称因彩礼压力大且家人反对等原因,决定离开女友。
通过民警的开导,小琴表示会和父母沟通,并会去小陈家里找男友。
eg:彩礼,想说爱你,不容易!别让彩礼切断了一段美好的姻缘。
(二)天价彩礼
彩礼讲究好彩头,如万紫千红一片绿,1万张5元钞票,1000张百元钞票,600张50元,共计18万。
彩礼数额都不小,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当一方给付另一方彩礼后,双方并没有结婚或者结婚后并没有共同生活又或者结婚后导致给付彩礼一方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付彩礼一方是否有权要求收付彩礼一方返还彩礼?下面请看三则案例,了解彩礼返还的相关司法裁判规则。
三
彩礼返还三则裁判案例
(一)三则案例
【案例1】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后,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并请女方返还彩礼11万元,女方可否拒绝返还彩礼?如果需要返还,返还数额又是多少?
【案例2】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5年1月14日订婚,订婚后同居一年有余,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彩礼200000元,女方可否拒绝返还彩礼?如果需要返还,返还数额又是多少?
【案例3】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1年6月订婚,订婚后同居至2016年4月,至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1月3日,双方生育一女。现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彩礼88万元,女方可否拒绝返还彩礼?如果需要返还,返还数额又是多少?
三则案例简述
案例1,即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但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男方起诉离婚的,男方是否有权利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案例2,即男女双方既未登记结婚,同居生活又较短时,男方是否有权利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案例3,即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同居生活较长,共同育有孩子时,男方是否有权利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二)参考解析及司法判例
参考1
司法解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初步分析
案例1中,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起诉离婚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因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彩礼返还的条件,女方可不予返还。
案例2中,男女双方未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因符合司法解释中彩礼返还的条件,女方应与全部返还。
案例3中,男女双方未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也共同育有一女,但因符合司法解释中彩礼返还的条件,女方应与全部返还。
参考2
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案例再分析
按照上诉法条规定,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彩礼问题上应当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那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则案例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案例1,双方都同意离婚,现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双方离婚一项不持异议。在综合考虑彩礼款使用的情况下,本院考虑到张三与李四结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并未有稳定、和谐的共同生活,且考虑到张三给付被告的彩礼的金额较大,给付彩礼给张三的家庭带来了较大的负担,本院酌情确定李四返还张三彩礼5.8万元。
案例2,根据民间风俗习惯,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和财物,该风俗习惯是法律所不提倡的,在双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为结婚所支付的彩礼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张三为了与原审被告李四缔结婚姻关系,按习俗向原审被告李四给付人民币200000元。现双方因故导致结婚目的在事实上已无法实现,故张三为了结婚而给付的彩礼,依法应由原审被告李四予以返还。考虑到张三与李四存在同居生活的事实,并结合当地传统伦理价值观念及农村善良风俗,酌情认定原审被告李四应返还张三人民币170000元。
案例3,关于彩礼返还,因本案婚约男女双方于2011年订婚后迄今已共同生活数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女,又鉴于考虑农村善良风俗及保护女性合法权益,本案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返还彩礼的情形。对原告张三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
彩礼返还主体
实践中,由于彩礼给付与收受的实际主体可能不是男女双方,而是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那么,在彩礼返还之诉中,如何列诉讼当事人?除了男女双方外,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是否也应当列为诉讼当事人?
我们认为,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男女双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权利,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彩礼的给付实际也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因此,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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