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76岁赔偿标准(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按交通肇事罪标准赔偿)

时间:2023-04-11 20:06:17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76岁赔偿标准(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按交通肇事罪标准赔偿)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构成交通肇事罪,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对此,保险公司从来不持异议,即使其可能对具体赔偿数额有所争议。

但是,驾驶机动车在非道路上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否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按交通肇事罪标准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一向都是主张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按交通肇事罪标准进行赔付呢?法院对保险公司抗辩又是什么意见呢?我们从下面一个具体案例来讲解。

【真实案例改编】

某县决定对其境内的一条主道进行封闭施工整修,施工期间为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0月10日。2019年9月16日17时许,段刚驾驶其小型轿车进入该封闭施工禁行区内,与步行的受害人李可相撞,李可当场死亡。受害人李可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段刚和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92万。

保险公司意见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该案案发地正在封闭施工,是禁止机动车通行的路段,因此,该路段不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本案的事故是发生在“道路”范围之外,不是交通事故,该案亦未按交通肇事罪立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罪名系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应适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就是本案赔偿范围是因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因此,具体到本案,其赔偿项目只有丧葬费,不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裁判意见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段某过失致人死亡的事故虽发生在禁止通行道路,但刑事罪名的认定不影响其驾驶机动车因过失造成第三者死亡事件本身的性质,该案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下。

本案证据证实,段刚驾驶机动车在封闭施工路段通行,因疏忽大意导致受害人李可死亡。本起犯罪是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案争议焦点系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否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标准范围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定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执行。因此,只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无论该事故发生在《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还是“道路”之外,均可按同一的标准进行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此,段刚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路段因过失造成第三者死亡,可以参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理,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此,该案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

最后,法院判决:一、段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李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82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1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710000元。三、驳回李可家属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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