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通肇事赔偿70万(财产损失赔款)

时间:2023-04-11 21:16:48来源:法律常识

宁波交通肇事赔偿70万(财产损失赔款)

《民法典》1184条在承继《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基础上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条规定确定侵犯他人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同时将其他合理方式列为兜底条款。那么实践裁判中如何认定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其他合理的计算方式又有哪些?本文拟就该条文进行解析。

损失发生时被侵害财产的市场价格是财产损失赔偿的基本价值标准。有些标的物有明确的市场定价,可以比较容易地认定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而多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往往并不明确,认定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较为艰难。通过检索适用该条款的相关案例,发现审判实践中对权利人被侵害财产的市场价格认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标的物有确定市场价格的,法院直接采用该市场价格来进行相关财产损失的认定。如参考案例一的燃油有明确的市场价;参考案例二中的钢材也有双方均认可的市场价格。

2. 通过专业机构对标的物受到侵害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鉴定,以鉴定结果认定其市场价格。如参考案例三、四。

3. 被侵害的标的物应该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发生损失时,以该标的物的政府指导价来认定其市场价格。如参考案例五。

4. 根据交易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价格、售价来认定市场价格。如参考案例六、七、八。

  • 案例一:

星誉化工(漳州)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再145号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关于损失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据此,高速物流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为2015年1月13日燃油的市场价与保全解除时即2015年9月9日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根据已查明的燃料油(180)普氏现货报价,1.5万吨燃油2015年1月13日的市场价为24153360元(1610.2240元/吨×1.5万吨),2015年9月9日的市场价为23177638.5元(1545.1759元/吨×1.5万吨),两者之间的差额为975721.5元[(1610.2240元/吨-1545.1759元/吨)×1.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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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二:

上海旭中仓储有限公司、诚通集团南方金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终863号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二)关于钢材的价格。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原判决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钢材损失的价格不当,旭中公司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旭中公司、诚通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明2012年10月30日钢材市场价格的证据均来源于我的钢铁网,内容一致,故本院对相应的证据予以采信。旭中公司以诚通公司起诉时间作为损失发生时间显然与侵权责任法规定不符。诚通公司同意以2012年10月30日我的钢铁网载明的价格计算,此种算法兼顾了双方的利益,故本院以该时间点的钢材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 案例三:

周根地、杨斌船舶共有纠纷 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浙民终1298号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二、涉案船舶和沙泵被卖掉致周根地的损失是多少。要计算该损失,首先要确定涉案船舶被拆解处理时的市场价与沙泵被卖掉时的市场价,根据宁波天之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海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涉案船舶船体废钢板重量为277.2吨,于2017年3月份废钢板的市场价格为每吨1500元左右,可计算船舶被拆解作废钢板出售时的市场价约为415800元(277.2吨*1500元/吨);涉案型号为500EPN-60的沙泵,一般使用15年左右就需要更换,但考虑到沙泵中的叶轮及轴封等易损件三至五年需要更换一次的情况,酌定该沙泵的总体使用年限为10年,再结合该沙泵的购置价及购置至卖掉的间隔期,可以认定该沙泵于2017年3月份被卖掉时的市场价为212560元(265700元-53140元)。

  • 案例四:

蒋琳、高志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3民终1603号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一)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市场价格的认定是否妥当……关于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市场价格的认定是否妥当的问题。就涉案房屋在2015年11月过户至恒富翼公司时的市场价值,睿通公司在一审提交了其单方委托作出的房屋价值为9,686,800元的评估报告,鉴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再认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出具的专门性问题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类型中的鉴定意见,在恒富翼公司对睿通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提出反驳证据和理由并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本院依据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委托进行了房屋价值鉴定。深圳市新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本院委托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意见为涉案两套房产在2015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9,002,531元……该估价报告程序合法,所采用的估价方法和估价结果无明显失当之处,可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定涉案房屋在2015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9,002,531元

  • 案例五: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美妆等不当得利纠纷 案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湘10民终415号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赔偿数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依法确定。其中,碎石的单位价值:以邓金春、李美妆提交的损失发生时当地郴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郴建价(2012)06号文附表:《2012年第二期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文件中取中间值71.5元/立方米为准,一般一立方米碎石的重量大约在1.3-1.7吨之间,取中间值1.5吨/立方米,则换算后碎石的单位价值为47.67元/吨(71.5÷1.5);碎石的重量:根据2012年6月12日远东公司自制的向一审法院执行部门报告的《证明》中,远东公司自认碎石总重量合计49300.23吨,余量若干不能计量,一审法院对其自认的部分49300.23吨予以认定。综上,侵害物权灭失财产的损失价值为2,350,141.96元(47.67元/吨×49300.23吨)。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损失发生时当地即郴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12年第二期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中的预算单价确定碎石单价,合法合理。

  • 案例六:

程管理处水污染责任纠纷 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再406号

裁判要点: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祝宇峰所养殖的观赏鱼死亡次日,为避免二次污染,祝宇峰自行组织人员将死鱼掩埋,但祝宇峰留存了当时的照片、视频,并提供了养鱼网箱的数量、购买鱼苗、饲料、运输费用等转账记录。一审法院未同意祝宇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时过多年,现在已经失去了司法鉴定的条件。本院认为,祝宇峰在三亚汤他水库及区间水库养鱼已经三年,养殖已有一定规模,面向全国进行销售,其销售单据可以反映其养殖观赏鱼的市场价格

  • 案例七:

刘智、新华优力(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申4805号

裁判要点:

关于如果构成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刘智主张郡龙优力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其股权不可能价值34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规定,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43万元,新华优力公司主张损失的依据也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343万元,在损失发生时案涉股权价值不能依法认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新华优力公司损失为343万元并无不妥

  • 案例八: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鲁民终1718号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如果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损失如何计算。关于焦点二,侵权法第十五条规定,赔偿损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留存在福聚德公司尚未完成加工的105953kg三黄鸡中,有部分是福润禽业在聊城福润公司购买的,购进单价为12.30元/kg,福润禽业与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成品扒鸡的《订货单》中约定的单价为26.90元/kg,福润禽业主张以此计算价格损失,较为合理。据此计算,福润禽业总损失金额为 2528826.25 元( 105953kg X 12.30元/kg 45561.5kg X 26.90元/kg)。因认定福聚德公司对福润禽业全部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禹城农商行对其拉走处置的、福润禽业三黄鸡71620.50kg以及扒鸡45561.5kg的损失(计价为:71620.5kg X 12.30元/kg 45561.5kg X 26.90元/kg)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即福聚德公司应当赔偿福润禽业经济损失2528826.25元,禹城农商行对其中2106536.5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损失的三黄鸡、扒鸡价值问题,一审法院参照福润禽业在市场交易中的购入及售出价格予以计算,具有依据,亦无不当

在财产损失赔偿中,应以市场价格作为损失赔偿的基准,其他合理价格作为一种补充方式,二者并非平等的任选其一的关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中规定,“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

司法实践中采用其他合理价格方式认定损失的主要情况有:标的物已经灭失导致无法直接认定其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标的物较为特殊而并不存在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损失与真实损失差距较大。在这些情况下,可通过鉴定机构对已灭失标的物估算、第三方理赔情况、专业人士意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认定赔偿价格。

(一) 标的物灭失情况下的赔偿认定

参考案例:

  • 案例九:

李相声、马林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川民申2110号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损失认定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案系因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相关物品客观上均已经烧毁无法详细统计,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更是难以确定,但因损失又客观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故依照其他方式能够确定损失的应当依照其他方式认定。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在现场堆放物品被火烧毁情况下通过过火痕迹计算货物堆放高度,并通过过火体积及箱体体积之比计算出具体受损货物数量的方式认定损失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关于“其他方式计算损失”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但根据体积之比计算出来的理论数量,未考虑货物实际堆放过程中因箱体大小不一而造成的空间浪费以及客观上库房内通道的实际宽度与理论宽度的差距。在具体损失客观存在却无法精确认定、鉴定意见又未周全考虑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酌定李相声因本次火灾损失的金额为1856000元×80%=1484800元,该认定正确。

  • 案例十:

张粉绿、厦门正达兴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民终3017号

裁判要点: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亦未在当时主张对毁损车辆进行评估。现车辆已经报废回收,客观上已无进行评估的可能,故只能依法通过其他方式计算损失。原判基于该车辆因本案事故损失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数额,再结合车辆的使用和毁损情况,酌情认定事发时车辆的价值,已较为全面地考虑了各方利益,其处理并无不当

  • 案例十一:

陈广名、张学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15民终1628号

裁判要点:

本案中,由于蜜蜂死亡时未能委托专业机构对蜜蜂死亡价值予以评估鉴定,已无法再进行鉴定,被上诉人张学春养殖的蜜蜂损失价值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计算。一审法院对聊城市畜牧协会养蜂协会会长暨养蜂户侯立山和养蜂户程玉岭的调查,结合大孟营村委委员张延全、村民张廷水的证言,能够证明张学春的蜜蜂死亡数量及价值。一审法院认定张学春养殖的蜜蜂为45箱,蜜蜂死亡率70%,每箱价值600元,即45张学春蜜蜂死亡价值为45×70%×600=18900元,陈广名赔偿18900×50%=9450元,剩余损失由张学春自己负担,亦无不当。

(二) 标的物不存在市场价格情况下的赔偿认定

  • 案例十二:

郑建华、郑利华与高风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鲁01民终1422号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因郑建华、郑利华的房屋坐落于农村,且已建盖多年,并且久已无人居住,系危旧房屋没有市场价格可以作为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被侵害的财产本身没有市场价格可以作为计算标准时,可采用其他方式计算。郑建华、郑利华在一审中提交的房地产咨询报告书,高风棣虽对此存有异议,但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也没有在三日期限内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因此应按照该报告书所确定的房屋价格作为计算标准。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房屋损失价值的确定。原审中郑建华、郑利华提交了房地产咨询报告,原审据此确定赔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09.99元,二审中各方对此未提出异议,应予确认

  • 案例十三:

唐志云、唐贱生侵权责任纠纷 案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2民终298号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三、唐贱生、唐富生家祖坟被损毁如何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唐贱生、唐富生家两座祖坟上下相连,其中一座被完全损毁,不得不重新安葬,需要支出人工、材料等各种费用。唐贱生、唐富生主张参照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丧葬费的标准计算安葬费用,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唐贱生、唐富生主张按照广东省2015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2014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4790元/年计算损失,即:64790元/年÷12个月×6个月×1座坟墓=32395元,该损失计算无不妥之处,该院予以确认。综合考虑唐志云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情况,对唐贱生、唐富生主张的重新安葬费用由唐志云承担80%的责任,即32395×80%=25916元较为适宜。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丧葬费的标准计算祖坟重新安葬费是否得当的问题。唐贱生、唐富生祖坟被完全损毁,需要重新安葬,必然导致人工、材料等各项开支,一审法院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丧葬费的标准计付祖坟重新安葬费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金额也未超出客观、合理的标准,本院予以维持。

(三) 市场价格损失非真实损失情况下的赔偿认定

  • 案例十四:

彭水X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与彭水县弘富商场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4民终1214号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财产损失通常按照财产的市场价值计算,但采用其他方式计算更能接近原告的实际损失时,应当采用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弘富商场作为专业的床上用品经营主体,相较受损商品的市场价值,其进货价值更加接近其真实的损失,因此,对弘富商场主张其按照进价定损的主张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难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认定损失的情况下,酌定通过弘富商场提供的证据以进货价来认定货品损失并无不当。对于装修损失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弘富商场陈述的更换装修的时间频度扣除了折旧因素后酌定认定其装修损失亦无不当。

《民法典》1184条对于财产受到侵害的损失认定确定了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其他合理方式为补充的认定方式。在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的今天,对受损财产的市场价格认定并非一件易事,而其他合理方式的认定更是为财产损失的赔偿价留下了更多的不确定性。被侵权人承担着财产损失的举证责任,在发生财产损失时,应积极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在无法确定市价的情况下应积极通过其他方式认定损失,从而尽早固定对己方最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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