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1:42:12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人员流动的加快,因交通事故等发生的人身损害案件显著增多,但在审理中经常会遇到“超过60岁请求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的法律瓶颈问题。目前,各地法院的认识不同,判决迥异。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则不予判赔偿。就此,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供学习参考。
两种不同意见
一是不予支持误工费的观点认为,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而所谓的“正常工作和劳动”是指国家法律保护的劳动工作收入,也就是说,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才能享受误工费赔偿。60周岁以上的公民属于老年人,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而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法院不应支持。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常常以受害人超过退休年龄拒绝赔偿误工费。
二是主张支持误工费的观点则认为,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改善、人的劳动能力和健康状况得以有效改善,大量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仍在工作,而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普遍仍从事农业劳作。因此,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能够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或单位误工证明等证明的,误工费可予以支持;而对于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误工费亦可支持。
支持意见受点赞
我们河北部分基层法院的有关支持60周岁以上误工费的判决,有的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也受到了国家级主流媒体的关注。
据《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靠自己劳动为生的农村七旬老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获得误工费赔偿。该裁判认为,因人身损害引发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赔偿的标准并不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而是生活补助费用。因此,对于农村那些六七十岁仍然靠从事种植、养殖等承包经营为生的老人,他们在诉讼中主张误工费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另据《法制日报》报道, 2015年10月26日,在沧州市东光县,王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进途中,与崔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63岁的崔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随后,崔某与保险公司打起索赔官司。误工费方面,法院认为,根据崔某提供的误工证明、工资表和单位营业执照,可以认定崔某月收入2400元,其误工期为90至120日,酌定105日,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期为30日,误工费共计10800元。对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国家鼓励老年人进行与之健康、体力相当的劳动,并保护其合法所得。崔某虽超过退休年龄,但保险公司无证据表明崔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且,崔某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在东光县某公司务工,并提供了连续3个月的工资表证实其收入。一审法院按司法鉴定误工期酌情(按80元/日)支持其误工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我县法院曾调解一起65周岁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获赔误工费案,受到了央级媒体高度肯定。2016年2月27日,曲阳县韩家峪村孟某在穿过382省道时,被一大货车撞到,导致腿部挫裂伤住院治疗一个月,医生建议修养6个月。因孟某今年65周岁,肇事者认为不应当赔偿误工损失,因而没有达成赔偿协议。遂后,孟某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孟某所在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孟某事发前一直身体健康从事耕作,同时空闲时还装卸车。后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赔偿孟某3个月误工费。此案被新华社客户端、凤凰资讯等诸多媒体采用报道,引起了广泛好评。
本人意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必考虑到年龄、性别等因素,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作为一般法,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并不区分是一般成年人的误工损失,还是退休人员的误工损失,均应一律予以赔偿。作为特别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再结合我国国情,在广大农村地区,六七十岁时仍然承包耕种责任田,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的农民比比皆是,他们仍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以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情况不相符。
作者单位:曲阳县人民法院专委 王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