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1:41:29来源:法律常识
鹿寨一男子路边停车开门时未注意观察,致后方骑电动车经过的吴某直接撞上车门,吴某倒地后,再遭后方同向驶来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头部,造成二次受伤,后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的家属将该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月19日,鹿寨县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肇事男子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9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己承担10%的责任。
男子开车门撞上骑二轮摩托车的吴某
今年9月,杨某驾驶机动车沿鹿寨县西闸塘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穗柳饼家门前停车,当杨某打开该车左前门时,恰遇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因躲闪不及,吴某的摩托车直接撞上轿车的左前门后翻到,吴某摔倒在地上,恰巧被后方同向驶来的由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二次受伤。吴某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及被害人吴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因杨某、刘某的车辆均购买了相关保险,吴某的家属遂将杨某、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开车门车主负全责共赔偿6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通过现场勘察取证,对当事人询问及调取事故现场录像视频,认定当事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停放且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客观公正的,可作为本案责任方对受害方进行赔偿的证据使用。但是,在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中,受害人吴某虽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由于其驾驶二轮摩托车时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与其发生事故引起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应也应减轻被告杨某的部分赔偿责任。另外,在发生事故时,吴某瞬间跌倒在刘某驾驶的车辆右前轮下发生碰撞,被告刘某无法预见,因此,刘某不应当承担此事故的赔偿责任。
综上,按事故责任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法院判定死者吴某自己承担10%损失,杨某承担90%赔偿责任。按相关规定计算,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被告杨某还应向原告赔偿68余万元,由于被告杨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向原告赔偿了3万余元,实际还应当向原告赔偿65万余元。因刘某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且不存在过错,故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因杨某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在诉讼中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而刘某的交强险承保公司被判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2000元损失。
【法官提醒】
针对该类案件,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各位交通参与者注意,车辆停放不应影响其他往来车辆和行人通行,乘车人尽量从车辆右侧下车,同时驾驶员应提醒乘车人,开车门时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再下车;驾驶人下车前需要仔细观察前后车辆往来情况,缓慢打开车门,以起到提示经过车辆的作用;在养成良好开车门习惯的同时,摩托车和电动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应该佩戴安全头盔,同时要注意与停在路边的车辆保持距离,防范车门突然开启,以免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