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农民交通肇事死亡赔偿(肇事司机死亡之后)

时间:2023-04-11 23:53:33来源:法律常识

47岁农民交通肇事死亡赔偿(肇事司机死亡之后)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6日20时2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环路外环26公里300米处,马某某驾驶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车辆前部其前方同方向同车道行驶的吴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后部,致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前部再撞前方同方向同车道行驶中遇情况停车的秦XX驾驶的京A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部。此事故造成马某某、吴某某死亡,三方车辆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秦某某无责任。

经律师查询,涉案马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泰山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商业险保额限额为100万元,因为此次事故中肇事司机马某某当场死亡且未婚,所以将其唯一的继承人母亲谷某某列为被告,在谷某某继承马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本次事故中秦某某一方虽然无责,但是考虑到肇事司机马某某投保的商业险保额较低,故将秦某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要求进行无责赔付。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

一、被告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45000元、死亡赔偿金90000元、医疗费(急救费)300元,共计135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92757元、丧葬费56443元、交通费800元,共计17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死亡赔偿金8500元,医疗费(急救费)100元,共计 1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谷某某在实际继承遗产数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130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肇事司机死亡,如果确定赔偿人的问题。

涉案马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泰山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商业险保额限额为100万元,因为此次事故中肇事司机马某某当场死亡且未婚,所以将其唯一的继承人母亲谷某某列为被告,在谷某某继承马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也按此进行了判决。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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