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09:40:47来源:法律常识
盘锦男子马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驶入对方车道,导致小轿车与正常通行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马某及车内成员王某当场死亡。
2022年6月,马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至库盘线时与由南向北韩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马某及随车乘员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主要责任,随后,王某妻子、儿子、母亲一纸诉状将马某妻子刘某、女儿马某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王某搭乘马某车辆属于“好意同乘”,马某醉酒驾驶车辆属于“有重大过失”,不应减轻其责任,马某虽然死亡,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某某是死亡司机马某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继承人同意在继承遗产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英等三人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王某明知马某饮酒后驾驶车辆仍然乘车,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确定王某承担10%的责任,被告刘某在继承遗产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死者妻子王某英等三人剩余经济损失32万元。
2月23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肇事死亡司机的妻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马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英等三人经济损失329419.23元,剩余经济损失由原告王某英等三人自行负担。
辽沈晚报特派盘锦记者 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