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以下交通肇事(17岁少年烤肉店聚餐,饮酒后找老板借车发生事故身亡,责任如何划定?)

时间:2023-04-12 13:42:03来源:法律常识

17岁以下交通肇事(17岁少年烤肉店聚餐,饮酒后找老板借车发生事故身亡,责任如何划定?)

来源:湖南高院

未成年人在外聚餐,

饮酒后找老板借摩托车送朋友回家,

结果不幸车祸身亡。

老板该承担责任吗?

主要过错是卖酒还是借车?

来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1日晚上21时许,黎某(17岁)和朋友一行7人来到某烤肉店就餐。几人饮酒至晚上23时许,黎某找店主杨某借来摩托车(该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驾车送其中两人回家。23时40分,黎某驾车与案外人苏某停靠于路边的重型栏板半挂车后尾部相撞,黎某不幸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路超载行驶,负事故同等责任;苏某违反规定停车负事故同等责任。

2020年6月,黎某的父母将苏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决苏某及保险公司赔偿黎某的父母损失的50%,同时确定黎某自身亦应承担50%的责任。

黎某的父母认为,黎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原因在于烤肉店的店主杨某、罗某二人违规向未成年人出售啤酒及借用摩托车,遂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罗某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判决

临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罗某对黎某自负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首先,杨某、罗某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依法经营并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杨某、罗某在未审查就餐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提供啤酒,且在经营场所和就餐者饮酒过程中未能尽到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显然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据此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5%。

其次,杨某在未审查黎某有无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家摩托车出借,存在选任过失,依法亦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据此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

综上,杨某、罗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为黎某自负损失的25%,即杨某、罗某应赔偿黎某某、涂某损失共计22.2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罗某不服提出上诉。考虑到杨某、罗某的赔偿能力及判决的执行,二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罗某共赔偿损失11万元,分三次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本案的处理对经营者出售烟酒以及机动车出借行为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作为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作为出借人,出借行为虽系无偿帮助行为,值得提倡,但也应尽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且不得将车辆出借给未成年人,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案也警醒未成年人,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增强自我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教育等责任,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再次发生。

来源:湖南高院研究室、常德中院研究室

作者:张利 李跃军 指导:钟玺波、汪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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