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不满16周岁(13岁女孩被同学霸凌致残 因是未成年人不担刑责?!)

时间:2023-04-12 14:20:25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不满16周岁(13岁女孩被同学霸凌致残 因是未成年人不担刑责?!)

近日,海南省临高县发生一起性质十分恶劣的霸凌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这起霸凌事件来自一段网传视频。视频中,一群女孩手脚并用,把一名女孩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将其一脚踢下水沟后,又拉上来,揪着被打女孩头发进行殴打。其间,被打女孩不断哭泣并求饶,但仍被施暴者使用异物插入眼角,被逼迫下跪道歉并举起手机录制视频。

据了解,视频中被殴打的学生叫小朱(化名),今年13岁,目前就读于海南临高思源实验学校7年级。视频的拍摄者和施暴者中,有的是小朱的同学。


3月23日,当记者联系上小朱的父亲朱某(化名)时,对方不断自怨。朱某说,由于自己和妻子都是残疾人,女儿虽然打小就很乖巧听话,但是内心里一直很自卑。”

朱某称,他也是看到网上流传的视频后,才知道女儿被霸凌。在他的反复询问下,女儿才懦懦地说,事发时间在3月13日下午,当天,她被一群女生尾随出校并限制人身自由,以“看她不顺眼”为由,对其进行了多次殴打。“那些人(施暴者)带她到临高县加来镇的多个地方,关了5天,不给她吃的,只给一点水喝。期间,有7到8个人殴打她,打到她蒙,打到她怕, 记不清细节。”


朱某说,这并不是女儿第一次被霸凌,在此之前,她就曾被打过。“我女儿告诉我,在这件事之前,那些人(施暴者)就找她要过零花钱,她也给了。

朱某说。平日里,他靠拉三轮车为生,妻子在学校门口推车摆摊卖零食,两夫妻“既没文化又没钱,不知该如何帮女儿维护合法权益”。3月19日,女儿被送进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检查后发现存在左耳鼓膜可见穿孔等症状。此外,女儿的眼角因有异物插入,造成视力下降,恐怕以后都难以恢复。

3月24日,海南省临高县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经查,涉事人员均为我县未成年人,其中当事人宋某与林某为某学校同班同学。宋某与林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分别纠集多名未成年人于不同时间对对方实施殴打,期间双方都拍摄视频并上传到网上引发关注,公安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中已满十四周岁的违法未成年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针对此次事件发现的学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县已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对严重失职失责的学校校长予以免职,其他相关人员责任处理结果后续将及时向社会通报。


经公安机关调查,网传“林某被非法拘禁5天”为不实消息。


嘉宾:王薇律师

儿童安全基金联合发起人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朝阳区律师协会公益和社会责任委员会副主任


方弘:又是未成年施暴,是否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呢?


王薇律师:看到网上的视频以后,我也非常的愤怒,很难想象施暴者只是几个花季少女。我记得去年8月份,咱们做过一期节目,是一个甘肃小伙子被8个未成年人围殴的事件,当时也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从去年8月份到现在我们正在聊的案件,全国各地都有未成年人施暴案件不断被报道出来,这确实已经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了。


有些未成年人之所以会去施暴,就是因为他们认为他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也确实,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大家都知道,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下调到了十二周岁,是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我们这个案件里,几名未成年施暴者的行为没有造成受害人重伤或严重残疾,没有达到追诉标准,所以几名施暴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并不表示对施暴者就没有任何惩罚。刑法明确规定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在这儿,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2022年的某天夜里,一个不满14周岁的少年放火点了48个商户的货物,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但因为他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根据他老师的反馈,他平时在学校也是个问题少年,屡教不改。他的家庭情况也比较特殊,父亲去世,母亲是精神病患者。最后人民法院根据他的综合情况,经多方联动,将他送往了由教育、公安部门联合创办的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


所以,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要觉得施暴完就没事儿了,如果家庭管不了,还可以送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


除了刑事责任、矫治教育以外,还有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所以,对这几名施暴者,还会进行行政处罚。


方弘:这些孩子未来很可能还会伤害其他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犯罪如此残暴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能够有效预防她们再次施害?


王薇律师:每一次发生类似的未成年人施暴案件,好像全社会就会集体讨论一下,要如何有效预防他们再次施害?我还是那句话,根源,在于家庭。


我们反观很多未成年人施暴案件,去分析他们的原生家庭,会发现,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刚才提到的放火的孩子,他就属于没有父母管教的情况;还有很多孩子,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阴影中,然后他就把这种恐惧转换成暴力行为去加害别人;还有的孩子,虽然有父母,但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疏于管教


如果一个孩子偶尔对其他孩子有暴力行为,家长发现以后能够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是可以有效预防他再次施暴的,但很多有反复施暴行为的孩子,就是他们的父母对他们没有及时进行制止、教育和引导,才导致他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实施暴力行为。


所以,解决家庭问题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少年、问题少女的问题。家庭问题又是一个更大的话题,牵扯到更多更复杂的问题。我们在这儿就不讨论了。


家庭教育之外就是学校教育,一方面学校要开展有针对性的课程,告诉孩子如何正确的处理自己的情绪,如何正确的去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决不能得过且过、放纵姑息,必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让问题解决在最开始。


再大范围就是社会教育,从孩子们接触的动画片到浏览的网站、打的网络游戏、看的直播等等,我们是不是给孩子们提供了一个正确的引导?里面有没有充斥的大量黄色的、暴力的内容?商人逐利本没有问题,但在逐利的同时,也请以爱护我们的下一代为前提。


方弘:受害者高昂的医疗费,施害者家人是否承担?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王薇律师:受害人可以向施害者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最后,通过这个案子我也想说一下我的观点,我们不能把孩子教的太懦弱了,太乖了,被人欺负了都不敢告诉家长。作为孩子,无法选择父母,父母是富有还是贫穷,父母是健全还是有身体缺陷,这些都是客观的条件,但这些都不影响父母给孩子一个健康的家庭观和世界观,给孩子一颗正直和勇敢的心。我们要成为孩子信任的家长,要教会孩子有技巧的进行反抗和自卫,要告诉孩子正确的法律知识,用我们的实际行动让孩子成长为比我们更好的人。


方弘:著名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教授在《心理抚养》书中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