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4:20:24来源:法律常识
明确启动异地审查三种方式 专家称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洪鹏 实习记者 傅辰林)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自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后,两年后有了新进展。
日前,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根据规定,刑事申诉案存在“五种情形”最高检可指令其他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而且提出了启动异地审查的具体操作方式,规范健全冤假错案发现受理、审查办理和监督纠正机制。
刑事申诉案“五种情形”可异地审查
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应受理不受理、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情形
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
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
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
启动异地审查的三种方式
最高检发现省级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有错误可能,且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省级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检指令异地审查;
申诉人可以向省级院或者最高检申请异地审查。
说明:按照规定,省级院提请或者最高检决定异地审查,申诉人未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
适用范围 新规适用两类刑事申诉案件
新规适用两类刑事申诉案件,包括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对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最高检明确,异地审查的省级检察院复查终结后应提出“复查处理意见”,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报请最高检审查。最高检同意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检察院作出维持的处理决定;同意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院作出相应决定,也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不同意复查处理意见的,应立案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管辖地省级院和异地审查的省级院;认为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或者意见不明确、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发回异地审查的省级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立案复查。
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根据规定要求,异地审查的省级院复查终结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提请最高检抗诉,在最高检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认为不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并报最高检。
专家解读 确保冤错案件得到公正裁判
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就提出要健全重大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机制。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介绍,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去年直接办理和指导下级院监督纠正了一批案件,包括新疆谭新善故意杀人申诉案、天津李松故意杀人申诉案、吉林刘吉强故意杀人申诉案、甘肃沈六斤故意杀人申诉案、安徽杨德武故意杀人申诉案等。
今天上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聂本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复查案件承办人可能会受到案件原承办人意见的影响,如原案件存在错误或瑕疵的情况下,原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办案人员或者涉案当事人可能通过各种途径打招呼、疏通关系,承办人可能承受到来自各方面压力,或者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不敢于纠正自己的错误,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护申诉人权利,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聂本勇表示,检察机关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复查案件承办人异地重新审查案件,不受原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影响,没有来自案件之外的各种压力,能保证复查承办人对案件中的各种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保证复查案件的准确性。有利于发现原办案机关办案中的违法情形以及办案瑕疵,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监督原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能及时提请(出)抗诉,协调人民法院实现异地审理,杜绝错案发生后办案机关拖延不纠正,通过公开公平进行审理,确保冤错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裁判。
文/记者 李洪鹏 实习记者 傅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