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4:33:0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熊丙奇
“你把事情说出去了,我们就把视频发出去……报警没用,我们都没成年”。近日,又一段记录校园暴力的视频引发舆论关注,视频中一名女生的话,听上去格外刺耳。
当地警方已经对这一事件进行通报,称三名嫌疑人均已落网,三人分别为13岁、14岁、15岁;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警方的处理,会让这三名暴力殴打同学的女生改变自己的看法吗?目前看来,恐怕很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这3名同学大概率都不会面临行政拘留处罚。经过批评教育,再要求家长加以管教后,就可能“放了”。
这种“放”就可能让未成年人产生“报警没用”的认识。这种认知并非完全出于无知,却折射出了当前处理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暴力、对同学进行欺凌时,“拿未成年人没办法”的困境。
其实,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早已经明确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进行不同程度的惩戒和矫治。2021年实施的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进一步明确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行为情形,建立阶梯式教育惩戒、矫治制度。法律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包括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以及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以上的惩戒和矫治措施是阶梯式的,然而,由谁来决定实行哪一种惩戒和矫治、谁来监督监护人和学校严加管教、谁来检查严加管教的效果等并不明晰。从现实看,不少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就交给监护人进行严加管教,而这类未成年人往往疏于管教,这样的处理方式几乎等同于“一放了之”。
这和对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惩戒机制有关。由于《刑法》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不负刑事责任;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8种恶性犯罪,也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因此,当涉案者是16岁以下未成年人时,如果按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也就不进入起诉阶段,表现的处理方式就是“放”。
要严格执行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戒、矫治,应该探索建立新的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由法院明确应该进行哪一类惩戒和矫正。这一审理过程,一方面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过程;另一方面,法院的判决具有刚性约束,可以避免该送专门学校而不送,以及要求监护人、学校严加管教但缺乏相应管教措施的问题。
学校和家长要高度重视校园欺凌问题,严肃处理每一起校园欺凌事件,通过加强教育惩戒与矫治,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也让每个学生走上健康的成长之路。(熊丙奇)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