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5:58:30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10月2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佘某甲交通肇事一案。法庭认定被告人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审理查明,2020年7月18日15时58分,被告人佘某甲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安庆市锡麟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街与孝肃路交叉口右拐弯时,与途经人行横道线的陈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乙当场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佘某甲对陈某乙予以救助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次日,被害人陈某乙经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同年7月31日,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佘某甲的行为应负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佘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实际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不含医疗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佘某甲无证驾驶,且驾驶明知是无牌证且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