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了14个月上诉(犯交通肇事罪领刑一年九个月)

时间:2023-04-12 16:26:49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判了14个月上诉(犯交通肇事罪领刑一年九个月)

新华网南京11月18日电 11月18日电 夜间驾驶超载货车观察路面动态不够,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刑事终审裁定,被告人戴某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今年41岁的被告人戴某系江苏省如东县人。2014年12月31日18时58分左右,被告人戴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9990kg、实载12020kg)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因其夜间观察路面动态不够,致使所驾车辆与刚发生交通事故而站在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附近的被害人王某夫妇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当日死亡,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受伤倒地后被其他车辆碾压死亡。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立即停车并下车察看后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驾驶超载的重型货车,观察路面动态不够,遇有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戴某事发后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戴某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其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戴某的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而被害人王某夫妇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一审据此认定上诉人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建兵 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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