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12月16号交通肇事逃逸(肇事逃逸2021最新标准)

时间:2023-04-12 18:08:12来源:法律常识

临沂12月16号交通肇事逃逸(肇事逃逸2021最新标准)

发生交通事故

都是大家不愿意的事情

但是既然已经发生了

就要勇于承担责任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千万不可一错再错

临沂交警直属三大队

对肇事逃逸违法行为

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近日,连破两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01

6月16日7时21分,临沂交警直属三大队接到报警称:在半程镇山松一路与金锣二路交汇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汽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电动车驾驶员及车上两名儿童受伤,汽车驾驶员驾车逃逸。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迅速赶往案发现场,到达现场时伤者已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只有撞翻倒地的电动车。民警经了解得知,二轮车驾驶员受伤严重,陷入昏迷,而车上载的两名孩子因为年幼,并没有记住肇事车辆信息。


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地为乡镇道路,沿途岔路口多,车流量非常大,这些都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执勤民警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兵分两路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组以现场为中心走访调查,查找目击证人;另一组对事发路段所有监控视频进行调阅,排查嫌疑车辆。最终在海量监控视频信息中,执勤民警将肇事逃逸者锁定为来自枣园镇的全某。

6月17日,专案组民警将驾驶人全某依法传唤至大队接受调查。起初,全某拒不配合,对办案民警的说服教育漠然视之,对调查的问题避重就轻,不如实交待。最终,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和确凿的证据面前,全某对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全某交代,6月16日7时许,他独自驾车沿山松一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他虽然看见了电动车,但觉得离得较远,所以并没有减速,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就抱着侥幸心理仓惶驾车逃逸。目前,案件正在办理当中,等待全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02

6月12日晚8时许,临沂交警直属三大队接到报警称:在兰山区十七华里与蒙山北路交汇路段,一辆小型轿车与电动车相撞。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前往勘查取证,到达现场后发现被撞的电动车驾驶人已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肇事车辆不知去向,现场也无有效线索。

事故发生经过

民警立即对周边进行摸排走访,寻找目击证人,并调取了事故路段监控视频,但因为当时天色较暗,距离事发现场较远,从视频中很难判断出车辆具体信息。办案民警没有气馁,加班加点进一步扩大排查范围,大量调取周边路段沿途监控视频,对肇事车辆逃逸路线进行追查。最终根据肇事车辆的细节特征确定了肇事车辆及驾驶人信息。

6月18日,办案民警将嫌疑人周某抓获,在证据面前,驾驶员周某承认了自己驾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害怕承担责任,选择逃逸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知识讲解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A: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二、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

A: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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