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20:39:0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毛某酒后驾车撞上他人汽车,逃离现场让他人“顶包”,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毛某喝酒后驾驶汽车由上犹县黄埠镇金山大道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至金山大道与工业大道三岔路口时,撞上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汽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为逃避调查便离开现场,并叫其外甥袁某顶替,被发现后才赶回现场接受交警调查。经鉴定,事发时毛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96.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本事故责任。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毛某与被害人李某签订事故赔偿调解协议,已赔偿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毛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7年10月12日被上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告人毛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又叫人顶替,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叫人顶替,被发现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犹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