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案由怎么写,无法认定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民事责任如何分配?

时间:2022-10-25 15:23:09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民事责任的分配

法信·裁判规则

1.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固定现场致使责任无法划分,且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邱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固定事故现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应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1日第7版

2.因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充分的证据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时,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证明书中应当将基本事实予以载明,以此作为判断双方责任的依据——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因天气、事发路段没有监控、现场痕迹物证缺失,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等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充分的证据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证明书中应当将基本事实予以载明,以此作为判断双方责任大小的依据,作为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的标准。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6日第7版

3.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各自过错比例——姚月平诉丁红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以运用“优者危险负担” 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案号:(2007)甬民一终字第158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29日第5版

4.交警部门就交通事故责任未作认定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以及车辆危险性的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孟吉福诉姜绪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悬赏取得的证人证言在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应当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在交警部门就交通事故责任未作认定,难以分清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应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根据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2)济民二终字第26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3辑(总第85辑)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未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作出认定的,应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梁某威诉梁某洪、樊某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质上属于证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未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作出认定的,法院应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事实并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案号:(2013)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5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少年司法》2015年第2辑(总第24辑)

法信·司法观点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赔偿责任的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机动车与非机 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判断非机动车、行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须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重要证据,并非确定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故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一般仍应由机动车一方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若能提供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碰撞时,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责任。

[案例11.28]杨某与某交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2762号案。)

2010年11月26日,某交通公司的员工付某在驾驶机动车履行职务时与行人杨某于上海市四川北路、塘沽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因事故中仅付某一方陈述、杨某尚未恢复意识,且无目击证人,综合各方材料,无法查清事发时双方当事人是何灯色进入该路口通行,故该起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某交通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杨某闯红灯未走人行横道线所致。

本案中,由于杨某和付某在事发通过路口时是何信号灯灯色这一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故交警部门未对该案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在此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某交通公司虽辩称杨某事发时闯红灯且未走人行横道线,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未采纳某交通公司关于杨某作为行人存在过错的辩称意见,并判令由机动车一方就杨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件中,交警部门虽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会在事故证明中明确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行为。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在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时应考虑非机动车、行人的该过错行为是否达到重大过失以上,并结合侵权构成要件一并予以认定责任。

(摘自《侵权案件审判精要》,沈志先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01~402页。)

2.机动车之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赔偿责任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我国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确定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原告需要就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事故双方均无法证明对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则只能推定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此时过错责任原则并无适用的基础,但事故已导致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将有违公平的,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案例11.27]丁某与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一(民)初字第640号案。)

2011年1月4日,丁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上海市奉贤区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丁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由于事故路口交通信号灯状况无法确认,该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后涉讼。

本案中,由于事故发生时的交通信号灯情况无法查清,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而丁某与张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一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丁某与张某应按公平责任原则,各承担50%的责任。

(摘自《侵权案件审判精要》,沈志先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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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

四、28.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或已有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不低于60%的民事责任。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7、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将扣留的车辆返还给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含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

经调查,确实无法确定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将扣留的车辆返还给当事人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5.《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20.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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