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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3 01:36:04来源:法律常识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治应生 ,作者黄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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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慌慌张张,只为碎银几两:评吕先三案公诉人辞职当律师

导读

吕先三案公诉人王云徽辞职当律师。

消息公开后,引起律师界一片哗然。付士峰律师看不过去,给王云徽写了一封公开信,提出了五点质疑。王云徽看后挺不服气,进行了解释和辩护,并不满付士峰似乎带出了砸他饭碗的节奏,同时也预见到这有可能也是一次反向营销机会,所以给付士峰回了一封公开信。

吕良彪律师总结王云徽核心讲了三点意思:“其一,吕先三案我不过是执行公务,没什么好指责的;其二,我辞职下海只是因为做检察官太清苦,言下之意自己在检察官岗位上是清廉的;其三,自己只是将个人材料交给律所,至于如何宣传不是自己的责任,且‘扫黑除恶专家’也是客观存在,自己并未作虚假宣传。”这下网络更热闹了。江湖就是要热闹一点才好玩,我也谈点个人看法。


一、网友热议


辩护人付士峰首先在“审判密码学” 公众号发表《给吕先三案公诉人王云徽的一封信》。


世人慌慌张张,只为碎银几两:评吕先三案公诉人辞职当律师


信的内容(全文附后)充满质疑和谴责,他对王云徽在吕先三案中的表现提出批评,对王云徽自诩“安徽省扫黑除恶专家”提出质疑,对王云徽企图“混入”律师队伍表示愤慨。最后提出:“假如您后续有时间,也请去看看吕先三律师年迈的父母、不屈服于命运摧残的赵静,还有吕先三那两个年幼的孩子。吕先三迄今还在合肥监狱服刑。毕竟,‘军功章’里,也有您的一半!”


对于“吕先三案”公诉人辞职当律师事件,很多律师也表达了不满或者不屑,并感叹,真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呀。那些得罪过、公诉过律师的检察官,如今要和律师在一个圈子混,不知道有没有早知如此何必当初的感慨!


有人还将王云徽辞职做律师类比重庆李庄案公诉人么宁辞职做律师。当年有律师建议,李庄想申诉翻案就找么宁代理。于是,这次也有律师调侃,建议由王云徽代理吕先三申诉案。



吕良彪律师的点评尤其到位,文笔又好,所以大段引用:


【网传前检察官关于自己只是履行职务的自辩,其逻辑其实不值得一驳——著名的“枪口抬高一寸”已经对此进行过很透彻的论述。近年来检察官、法官辞职做律师者众,但引发律师界抵触者只有两人——另一个是当年李庄案的公诉人、著名的么宁女士,她也和王前检察官一样亦是“优秀公诉人”。他们之所以受到诟病原因其实非常简单:这两位前检察官在处理案件尤其是涉及律师的案件时“私自加演了很多戏码”——比如么宁无端指责被告人“嫖娼”,比如王云徽被指理当回避而拒不回避以及对违法证据的视若罔闻。


我自己经历了从律师到法官又从法官到律师的职业轮回,对体制内法律人的处境及辞职做律师的心态深感理解。笔者曾撰文《当下时代,法官往往不敢不心狠》,相信绝大多数律师对体制内法律人的诸多“心狠”之举的无奈都能够理解与接受。而么宁、王云徽们转行做律师之所以受到律师同行们的抵触,更多恐怕还是因为他们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私自加戏”让人更多感受到的是“刻意的心恶”而非“无奈的心狠”。


相当程度上,么宁、王云徽这样一些“优秀检察官”选择转行做律师也是对律师行业的某种认同,这无疑不是件坏事。虽然笔者素来以为:法庭交锋乃职责所在而非私人恩怨;我们为伸张正义与维护人权而斗争的同时未必需要时刻怒目相向。但是,如果一个人不因自己的“恶行”受到谴责,那么社会基本的正义又何在呢?!——毕竟,我们每一个人的言行都将接受现实的拷问与历史的审判。】

二、我的看法


对于王云徽的回信(全文附后),我也有点看法。不仅对回信的内容有看法,甚至对于这么及时、公开地回信,我也认为是不太妥当的。


作为曾经的体制中人,对于么宁和王云徽们在法庭上的表现,我能够充分理解:如果不这么拚命,哪能屡获殊荣、快速晋升?他们在体制内获得如此高的荣誉,仍敢于辞职,我也是佩服他们勇气的。但两人回应公众质疑的方式方法不同,实力还是有点差距的:


一是么宁。面对网络上汹涌而又尖锐的责难和攻击,么宁迟迟未公开回应,律师们的质疑和调侃很快就烟消云散了。风平浪静后,么宁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只须心如故》一文,首次就舆论关注的问题作出回应。她写道:“由于客观原因我一直未能回应前述问题,在这场舆论审判中,我已被缺席判决。其间或有个别人士言辞激烈,我愿相信这是基于对法治的关切。”么宁还写道:“我辞去公职,选择律师职业,做法律人的初心未变。对曾经的法律职业经历,我或将回顾整理,与诸君分享。”么宁的回应,已经谦逊而理性,所以未再激起任何的反弹。


二是王云徽。他却没忍住,一天后就公开作了回应,且逐条批驳,言辞比较激烈,还带有法庭辩论的浓烈味道,估计是一时难改公诉人习性。从而引起了更大的风波。连一向理性的律师,都开始撰文评论、略加批评了。


我不知道,这是否就是王云徽追求的反向营销效果。所谓反向营销,可能就是只要名气大、流量大,能引起炒作、吸引眼球就行,而不管这名气是香了臭了、还是好了坏了。正因为他不反对营销,所以我也写篇小文,谈点个人观感。


总体而言,王云徽年轻有活力、真诚又坦率,回信有相当精彩的地方,但也有几点恐有不妥:


一是不宜宣称“扫黑除恶专家”。王云徽正是因为指控吕先三涉黑恶案而声名远播,此案二审被改判,相当于被打脸,说明他在扫黑除恶方面虽然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但未必是专家。况且,对外宣称自己是扫黑除恶专家,或者“××(运动、活动或者专项斗争、行动等)专家”,似乎无助于律师业务的拓展。当事人看重的不是你让多少人入罪,而是成功作了多少无罪、罪轻辩护。正如一个律师点评道:“你显摆的,正是同行耿耿于怀的,何必?”


不过,反过来想想,出名后的王云徽,如果继续发扬嫉恶如仇、正直果敢的优良品质,专门代理被害人进行控诉、立案,全力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其身上“扫黑除恶专家”的称号不仅更加名副其实,而且可以带来不少红利。如果真能如此,倒也是利国利民之事。


二是不宜宣称“隐名代理”。对于回避,你说“这根本难不倒我,大家都懂的事,让其他律师挂名,大家分银子,皆大欢喜的事,我不会去踩法律的红线。”你说的这种情况,恐怕就是隐名代理吧,辞职后的公诉人为什么能隐名代理,就是很多人怀疑的背后勾兑,也是很多人批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的事虽然有人做,但能公开说出来,还说的这么洋洋自得么?特别是,你确定这不会踩法律红线?!


自认为可以识别红线黄线、白线黑线,并坚信“我不会去踩法律的红线”,这是很多人自信的根源,但正因为这个自信,很多律师栽了。因为,你脚下踩的是不是法律的红线,不再是你说了算!因此,年轻人,离开了体制的保护,要更加谦虚、谨慎!


三是不宜推脱个人责任。你说:“屁股决定脑袋,这话一点也不假。我是一名国家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吕先三有罪,这个案子上级早已定了调子,我只有执行,我个人作为一个国家机器上的小人物,没有能力去阻止。”你还说:“只有严格执行命令”才能保住饭碗。真是言重了,你忘了,你完全有把枪口抬高一公分的自由!有时候,正是因为严格执行不正确的命令,不仅没保住饭碗,还进了监狱。这样的事例还少吗?


把责任全部推给法院,也不够厚道。你说:“案子的决定权不在我,法院决定吕先三是不是有罪、罪轻或罪重,这哪里是我说了算的事!?”在外人看来,你完全在理,但了解实情的人,都知道基层法官太难了。公诉人不严格审查把关,把该诉不该诉的都起诉到法院,且以法律监督机关自居,要求法官照单全收,不能减少事实、减少罪名,甚至不能在量刑建议幅度之下量刑,否则以抗诉相威胁,这种情况少见吗?!


司法人员应当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而不能从屁股出发,更不能用屁股代替脑袋思考。错了就错了,不能嘴硬。或许认个错、悔个罪,别人就原谅你了。毕竟在体制内这么多年,谁没有犯过错?谁没有做过违心的事?!只要你足够真诚、坦然,别人就可能宽容、体谅你。当然,如果是“刻意的心恶”而非“无奈的心狠”,则要获得人们的原谅就比较难了。


四是不宜泄露检察秘密。有些事是能做不能说的,有些秘密更是不能公开说的。你说吕先三案“上级早已定了调子”,显然也是在推卸责任。在事实证据方面,上级怎么可能定调子呢?核实证据、查清事实,是承办人的责任,是需要终身负责的。而且,即便真的是上级早已定了调子,这是检察机密,你也不能公开说啊。他这么一说,不知会不会得罪老东家。当然,如果你真的认为这是个冤案,是为了帮助吕先三翻案而公开爆料,则能赢得公众好评,得罪老东家也不妨。


但显然,他不太像是为了帮人翻案而爆料,更大可能是为了推卸责任、减轻压力而实话实说,从而不慎出卖了老东家。想想他可能有点悲催:在体制奋斗时,为了讨好体制用力过猛而得罪了江湖;在江湖流落时,为了讨好江湖实话实说而可能得罪了体制。弄得两头不讨好、里外不是人!究其原因,就如一位律师所说:“我们不应当把环境的贫瘠,作为自己作恶的挡箭牌,并认为这是一种理所应当,而毫无负罪感!”


我尽管不认同“个人不应该为体制担责,不要揪着个人不放”的观点,但也觉得,律师们不必睚眦必报、落井下石,应当宽容为怀、尽释前嫌,热烈欢迎原公诉人王云徽加入律师队伍。主要考虑有二:


一是有利于法治队伍团结。有学者说,法律人共同体是不存在的。我深有同感,司法机关似乎从未真正将律师当作共同体一员对待,反而是处处设限、处处防备,似乎成了假想敌。司法人员和律师,似乎只有熟悉的同学战友、同乡故友间,才有坦诚交流。司法人员辞职当律师,或者律师入仕当司法官员,由于兼具双重经历、双重身份,不管跟现在的新同事,还是跟以前的老同事,都能有效沟通,并可以在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搭建坦诚交流、良性互动的渠道、平台,有利于促进双方互信,促进队伍团结。


二是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公检法内部人才济济,他们都是法治的种子。不仅组织上不应限制他们离职,而且社会上也应当欢迎他们出来作贡献。只有把法治的种子播撒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让他们生根发芽、自由成长,并影响周围人的法治理念、法治行为,让法治深入每一个中国人的内心,中国法治才能更快建成。王云徽也算经历了一点波折,势必变得更加成熟、智慧,有望成为一颗法治的好苗,所以应当宽容他、鼓励他,让他茁壮成长,从而有力促进法治建设。


世人慌慌张张,只为碎银几两。王云徽辞职了,也成了老百姓。现在老百姓谋生艰难,彼此之间应当互帮互爱,再也不能底层互害了!


2021年3月26日于深圳


附一、付士峰给吕先三案公诉人王云徽的一封信


王云徽先生, 您好!


我叫付士峰,系江苏省的一名执业律师,按您目前的执业发展方向,算是你的同行;在“北京金台(合肥)刑事团队介绍”这篇文章中,发现了一个特别熟悉的名字——王云徽,真的是眼前一亮,因为您本人是轰动全国吕先三案的主诉检察官,照片里的笑容,邪魅而灿烂。


【律所官宣介绍:王云徽,男,198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清华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师从周光权教授。2007年7月进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工作,长期担任主诉检察官,办理过多件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荣获合肥市优秀公诉人、安徽省优秀公诉人、安徽省扫黑除恶专家等荣誉。2020年12月辞职到律所就职。】


对此有几个质疑要点:


第一,关于安徽省扫黑除恶专家这一荣誉称号,


请问是否有证书?又是哪一家颁发的(省检察院还是政法委)?


同时,依据2017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你的广告宣传,涉嫌违反全国律协的业务推广行为规范,请您得空时去合肥市律协主动说明一下情况!


第二,检察官辞职担任执业律师的,必须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执行执业回避制度。


而《检察官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允许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从2020年12月获批辞去公职,迄今才三个月,是不允许在合肥市境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最近刚好搞教育整顿,也请您高风亮节、主动到合肥市司法局及市律协做一番表白,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行政监管及行业的纪律约束职责。


顺便说一句,您本人做公诉人时不履行回避制度,看来已养成了不良习惯,这不太好,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嘛,您说对不对啊?


第三,吕先三案,从一审涉黑+诈骗2项罪名,您本人作为主诉检察官照单全收【一审打掉黑帽子,二审12年改判为3年】,一部分人认为您也是人在江湖、迫不得已,但我认为:“我们不应当把环境的贫瘠,作为自己作恶的挡箭牌,并认为这是一种理所应当,而毫无负罪感”。在一定意义上,您比李庄案的重庆女检察官幺宁更坏,因为他全程看过嗷嗷叫的审讯视频,却依然全部采信证据链条,对不起国家公诉人这一称号,也没有履行检察官法客观公正义务


《检察官法》第五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四,清华大学法硕JM,事实上是联合导师制,你可以备注宣称毕业论文是受周光权老师的指导但是不能写导师周光权;假如你是刑法学专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则无论在职还是脱产,都是OK的;说得更直白一点:你看中的是他的官员身份及学术大咖的加冕,说您是偷换概念下的扯虎皮、扛大旗!不为过吧?


第五,最后,作为同行,也善意地劝您一句:“假如您后续有时间,也请去看看吕先三律师年迈的父母、不屈服于命运摧残的赵静,还有吕先三那2个年幼的孩子。他们的儿子、丈夫、爸爸吕先三,迄今还在合肥监狱服刑”。毕竟,“军功章”里,也有您的一半!你就不要谦虚啦……


附二、王云徽给付士峰的回信


付士峰律师:


您好!见字如面,文如其人,你公开信的内容和你的人品一样杠杠滴,没得说!


昨天晚上正与朋友觥筹交错,自晚9点开始,就不断接到朋友电话,说你给我的公开信刷爆了法律圈,很多大咖律师都转载了,网上对我一片骂声,对你则赞誉有加,本不想回应,可是为了解答你和大家心中的疑惑,我还是公开回应一下:


一、 律师所的宣传文案是所里统一安排制作,我个人仅仅提供了个人简介内容给所里,这是所里的集体行为,让我自己承担责任着实冤枉。


二、 关于安徽省扫黑除恶专家这一荣誉称号。这安徽省扫黑除恶专家证书,是做检察官时,因在整个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优异表现,被省政法委授予的,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并没有自我声明或者暗示我是扫黑除恶的专家,自然谈不到虚假宣传。


三、《检察官法》规定的职业限制和回避制度,我是烂熟于心,没有忘记。我在律师所工作,目前从事的都是幕后工作,没有执业,更没有在我任职的检察院辖区执业;再说了,这根本难不倒我,大家都懂的事,让其他律师挂名,大家分银子,皆大欢喜的事,我不会去踩法律的红线,这请付律师放心。


四、关于我在吕先三案件中的表现。俗话说,屁股决定脑袋,这话一点也不假。我是一名国家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吕先三有罪,这个案子上级早已定了调子,我只有执行,我个人作为一个国家机器上的小人物,没有能力去阻止。只有严格执行命令,如果我完全同意吕先三和辩护律师的意见,那我就是严重失职,估计饭碗都不保。至于吕先三受到压手铐刑讯逼供嗷嗷叫,我视而不见,这真是冤枉我了,作为专业法律人我不能排除吕先三故意大喊叫的可能性,坚持不排非也是职责所在。最为关键的一点,还请付律师明白,我是代表国家起诉,律师代表吕先三辩护,案子的决定权不在我,法院决定吕先三是不是有罪、罪轻或罪重,这哪里是我说了算的事!?如果你在我的位置,我相信你比我还要过分。


五、关于周光权导师的问题,我就不再辩驳,还是不让战火波及我的老师吧。


六、关于做律师。不是家里穷,谁出来做律师啊。我虽然清华大学毕业,在检察院工作,但是我的收入并不高,一个月万把块钱的工资,收入还比不上你这年轻律师,家里的房贷、老人孩子的支出,让我不堪重负,我甚至借了高利贷,到现在也没有还清,穷则思变,想来想去,还是做律师收入高,我就辞职,出来和你做了同行,你这公开信简直是砸我饭碗的节奏。不过,也得感谢你,一是免费给我做了宣传,反向营销,二是给我提了一个醒,让我今后的工作更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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