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20:39:55来源:法律常识
下班路上,两辆轿车发生轻微剐蹭,民警赶到后,判定一方车主负事故全责。而就在民警处理事故的过程中,有“冠心病、心肌梗塞病史”的被剐蹭一方的车主猝死,其家属将肇事车主诉至法庭。
今年11月20日,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肇事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需承担赔偿近百万元。对原告方而言,一审判决所给予的慰藉,远远无法弥补家庭破碎带来的痛苦。而被告方也表示,在情理上,他们非常同情原告方的遭遇,但在法理上,他们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事故:变道引起两车剐蹭,事发后一方车主猝死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今年6月22日。当天下午6时许,郑州市民李燕(化名)下班后开车回家,同车搭载了两名同事,行驶至郑州市龙湖中环路与九如路交叉口时遇上红灯,在等红灯时,李燕看到右侧车道上的车少,遂在没有确认后方车辆的情况下打了方向,结果与后方正常驶来的一辆轿车发生了剐蹭。
“很轻微的一个剐蹭。”李燕说着从手机里翻出了当时拍下的照片,照片里,李燕车子的右前侧和对方车子的左后轮附近,都留下了一些刮痕。
“蹭上之后,对方下车看了看,直接说你报警吧。”李燕说,对方车主是一名40多岁的中年男子,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交流,她后来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很快就到了现场。
在郑州交警六大队民警填写的现场勘查笔录上显示,事故发生时间为18时05分,民警在18时11分接到报警,18时30分开始勘验现场,笔录中还记录了“当事人现场有抽搐现象”。
“整个过程中,我们没有和对方发生争吵,更没有肢体接触,我和他总共也就说过一两句话,对方也没有任何异常。”李燕说,她无意中拍下的一张照片显示,事发后对方还下车站在路边抽了支烟,看不出有任何异常。在民警赶来处理的过程中,她的同事注意到对方一直在擦汗,还询问他是否有低血糖,对方嗯了一声,之后她的同事还主动去旁边的一个售楼部,拿来一块糖给对方。
民警现场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李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燕说,一开始她并不认可,和民警进行了理论,之后她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表示可以全部理赔,于是她就向民警表示愿负全责。随后她和民警一起去跟对方协商,在这个过程中,她发现对方后仰在驾驶座上,面色发紫,便和民警一起将他抬出车外,民警拨打了120,急救车赶到后,李燕跟随民警去往交警六大队。
当天晚上11点多,李燕从民警口中得知,对方车主抢救无效死亡。此后一段时间,她父亲接到过对方家属打来的电话,对方要求她支付5万元的丧葬费,李燕的父亲没有答应,并表示希望走法律程序。
起诉:肇事者“连句安慰都没有”,死者家属提起诉讼
6月22日下午6时17分许,常玲(化名)接到了爱人打来的电话,电话中爱人说他发生了交通事故,还感觉到身体不舒服。因为自己距离事发地较远,常玲通知了自己的哥哥去到现场。常玲没想到,这个电话是她最后一次听到丈夫的声音。
常玲的哥哥去到现场时,看到妹夫已经躺在了地上,急救人员正在进行抢救。“现场就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但是我们不愿放弃,就让拉到医院继续抢救。”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院前急救病历显示,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患者代主诉为“10分钟前出现心前区不适,继而出现倒地,呼之不应”,并注明患者有“冠心病,心肌梗塞病史”。
常玲接到电话后直接去了医院,此时爱人已被宣告死亡。她坚持让医院再抢救一下,但最终也有她期待的奇迹发生。
出于尊重死者的考虑,常玲不同意给爱人尸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死者进行了尸表检验,结论是没有明显损伤,结合死者脑部既往有病变,且存在冠心病、心肌梗塞病史,认为死者猝死可能性大,考虑情绪激动为诱因。
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常玲称她和爱人结婚11年了,并未发现爱人有什么病。对此,常玲解释说,爱人经常在外面跑业务,平时很少在家,他对于爱人的病史确实没有足够的了解。
那么,事发当天现场都发生了什么呢?常玲的哥哥称,自己没有目睹现场的情况,但他认为妹夫出现情绪激动一定是有原因的。“咱经常开车的都知道,磕磕碰碰是避免不了的,现在都有保险,轻微的剐蹭都不会(过于激动),如果双方没有发生争执的话,肯定不至于会这样。”
意外的发生,对常玲一家的打击非常大。常玲说,她爱人是家中独子,上有一个66岁,一身是病的老母亲,下面有两个孩子,一个11岁,一个6岁,都在上学,而自己也没有固定工作,一家人的生活都要靠丈夫支撑,丈夫突然过世,让全家都陷入绝望。
“出事儿之后,对方连一个电话都没有。”常玲说,事情发生了,而且这边是人没了,但对方连一点安慰都没有。因为自家条件太差,她通过交警,希望对方先支付5万元的丧葬费,让爱人先入土为安,但也遭对方拒绝。
此后,常玲委托律师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燕和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自己一家各项费用共105万多元。
判决: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承担百万赔偿
在常玲具呈的起诉状中,列出的理由是:因为李**(编者隐去姓名,下同)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王**(死者,编者隐去姓名,下同)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无事故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对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予以公断。
2018年11月20日,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以下为判决书的原文摘录: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59115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1911.78元、丧葬费250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5000元,总计943081.48元。被告**保险公司(编者隐去名称,下同)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扣除该费用,原告剩余损失为833081.48元,因被告李**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受害人王**不负事故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00元,扣除该费用,剩余633081.48元,由被告李**承担。综上,被告李**赔偿原告633081.48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10000元。
争议:是侵权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常玲表示可以接受。她告诉记者,她的家庭现在已经濒临崩溃,老母亲终日以泪洗面,两个女儿情绪异常,自己也是整夜整夜地失眠,一家人都不知道今后的生活该如何过下去。她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金,好重新支撑起这个家。
李燕对于一审的结果并不认可。她说,自己接到判决结果后非常吃惊,“虽然我和他发生了剐蹭,但连撞击都没有,绝不会导致人死亡”。对方在事故发生还在现场抽烟、走动,从车里出来,又回到驾驶室。她认为,对方的死亡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而且,对方有心梗的疾病,还有抽烟的习惯,这些情况在一审判决书中都没有考虑。
李燕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婷认为,法院是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的判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原则,要判定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具备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三个要素。但在判决书中,却没有明确因果关系的部分。李婷认为,要确定对方车主的死亡原因,必须要进行尸检,但对方拒绝了尸检,导致本案的因果关系处于无法证明的状态。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即对方车主并非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
“如果对方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那么警方肯定要以交通肇事罪来立案,但公安部门已经明确此事不符合立案条件,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方的死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李婷说。
被告保险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师,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喜涛也表示无法认可一审判决结果。李喜涛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被对方车主的死亡,应该是一起典型的意外事件,而法院的判决是嫁接了事故发生和典型意外事件的联系,从法律逻辑上来说,这样的归责方式不符合起码的裁判逻辑。“举个例子说,如果你在等红绿灯的时候,突发心脏病去世了,你是不是也要起诉设置红绿灯的交警部门呢”?而且,判决书上对于这样的特殊情况没有进行任何说理,也不符合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要求说理的规定。
此外,李喜涛还称,一审判决忽略了对死亡车主存在病史情况的考虑。因为从事故发生到对方车主死亡,中间间隔了一个小时,期间交警已到现场,双方也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对方车主的死亡与事故本身没有因果关系,而保险的赔偿范围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对于被告一方提出的质疑,常玲的哥哥认为,自己虽然没有目睹现场的情况,但妹夫的死亡应该是过于激动导致的,“(双方)一定是有争执,才导致了疾病复发。如果两个人没有争执,都是心平气和的话,应该不至于这样。”
常玲也坚定认为爱人的猝死“肯定和对方有关系”,对方肯定和她爱人争吵了。她说,事故交警曾经告诉过她,“交警判了对方全责,对方不愿意,不让车走,一直在争吵,然后我爱人就发病了。”
12月13日下午,记者又联系了常玲的两位代理律师,对于本案,两人均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目前,李燕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向法院提起了上诉,常玲也表示,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