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处8个月(醉驾致人重伤,海安一男子获刑九个月被终生禁驾)

时间:2023-04-12 23:57:20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判处8个月(醉驾致人重伤,海安一男子获刑九个月被终生禁驾)

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三人受伤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记者获悉,海安市公安局对张某作出了终生禁驾的决定。

2020年9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和朋友聚餐喝酒后,驾车送朋友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张某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所驾车辆前部与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信某其搭载的史某、谢某受伤,两车受损。

周围群众向公安机关报警,张某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张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经认定,其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造成谢某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信某、史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与谢某等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了三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人的谅解。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另致二人轻伤,可酌情从重处罚;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据此,该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介绍,海安市公安局已对张某作出了终生禁驾的决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张文君 孙洁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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