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00:24:3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夏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摩托车,沿G353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岳阳市君山区五星加油站路段向左变更车道时,与从左后方行驶而来的何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接触,致何某某受伤,夏某某驾车逃离现场。8月6日,被告人夏某某接到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君山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其自行到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君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夏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且发生事故后逃逸,造成何某某受伤,经鉴定,何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夏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9月14日,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重伤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夏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