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1:34:49来源:法律常识
“好意同乘”是人情社会的一个重要表现,即家里有车的人外出时顺便无偿捎带一下亲戚、朋友,所以这是基于善意的一种值得赞美的行为,不过开车有风险,如果开车时因种种原因出了事故,驾驶员是不是仍然应该赔偿乘客,即使一切出于好意?
这样的索赔案件其实不少,2020年家住上海的黄某和徐某等6位好友约好自驾去启东游玩,6月28日出发时黄某驾驶着他的商务车(7人座)载着一行人到启东,一路行驶到启东都没有任何意外,偏偏到达启东某农家乐门口的时候,与杨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了事故。
这次事故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不仅3人受伤,其中71岁的徐某和沈某经抢救无效后身亡,令两家人悲痛不已,徐某的家人不仅要求对方的驾驶员杨某进行赔偿,还要求黄某赔偿,加上保险公司,三方一共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4万余元。
这让杨某和黄某很委屈,毕竟责任书认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黄某在没有信号灯的十字路口转弯却没有避让直行车辆,所以黄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而黄某则表示搭载其他人是基于方便和好意的目的,乘客应该自甘风险,怎么能让他来赔偿?
确实在关于黄某的判决上,引发了众人关注,毕竟日常生活中搭载亲朋好友出游的情况很常见,这个案件和大众可谓息息相关,那么法律是否会支持患者家属让黄某进行赔偿的请求?黄某其实本就应当承担损害责任,因为交通事故是特殊侵权行为,法律规定需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前面说到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黄某违规,承担主要责任,所以黄某存在过错,赔偿无法避免。
不过法院也考虑到了黄某属于无偿善意搭乘6人共同出游,属于“好意同乘”行为,且黄某具备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合格,也无其他更严重的违章行为,主观上没有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已经尽量做到了一位普通驾驶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所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法院可以相应地减轻黄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2021年当地法院判决黄某在依法减去的5万元,和先行垫付的15万元,另外还有保险公司赔付的22.3万元,以及杨某赔偿的代理费3000元的基础上,另需赔偿徐某家属32万余元,案件判决以后双方未进行上诉,此案落下帷幕。
因此,可以回答开头的问题了,虽然是出于好意,但是因为自身的过错,导致对方出现了死亡或重大损失的情况,尤其是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赔偿无法避免,不过依据法律对于“好意同乘”行为的认可,可以依法减轻驾驶员的责任,减少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不过还是有人无法理解,觉得这样的判决依然让不少驾驶员对于同乘行为望而却步,事实上,法律遵循公平责任原则,需要考虑到驾驶员是出于好意,也需要考虑到乘客突遭无妄之灾,驾驶员悲痛之余,乘客的损失也是切切实实的,乘客家属的哀痛也丝毫不少。
而且当乘客接受好意以后并不意味着就自甘风险,也不意味着驾驶员就可以不尽注意义务,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然应该放在驾驶员的第一位,这样才可以避免驾驶员任意妄为,导致出现更多交通事故,或者是以交通事故进行伪装的故意杀人情形。
总而言之,善举值得推崇,但善举不是一切免责的事由,相信大家如果能换位思考,不仅站在驾驶员的角度上思考,也要站在乘客的角度思考,一定可以理解这个判决的价值,也可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免除好意同乘驾驶员的全部责任的社会意义所在。
《回顾 7旬老人搭好友便车被撞身亡,家属索赔84万元,上海法院判了》一文中名字皆为化名,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于文章内容无实质关系,侵删,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