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4:57:19来源:法律常识
本网消息被告人林某,男,1972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打工,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于2015年7月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长城牌机动车,在拉萨市德吉路“秦妈火锅”对面路段倒车过程中将被害人三岁的贾某某撞倒。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腹部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林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9.068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人贾某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以缓刑。
另查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刘某、贾某甲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补充勘查笔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血液乙醇浓度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现场方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量刑时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与伤者家属协商,赔偿了伤者家属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伤者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并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