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6:33:35来源:法律常识
先行支付的概念,相信大家都比较陌生。目前,工伤赔偿懂得去走先行支付程序的很少,打官司执行不到钱很多人就放弃了。就连一些律师,也是在帮工伤职工在法院赢得官司,拿了代理费就结束,能不能拿到钱就不管了。
本文不说价值万金,至少对很多身受工伤,却迟迟得不到赔偿的工伤职工来讲,价值千金至少是有的。看了本文,至少让工伤职工不会既流血又流泪。
咱们从头来起,首先是《社会保险法》提出了先行支付的概念,再然后,人社部出台《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非工伤的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啊、对方无力赔偿啊等等,也是可以申请医疗保险的先行支付的,至少医疗费用有保障了不是?)。
先行支付主要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
一是工伤存在第三人侵权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肇事逃逸等),工伤医疗费用可以申请先行支付,这里又分两种情形:第一,用人单位参保的,直接向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第二,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这里在后面详细解答。
无法确定第三人,这个很好办,一定期限后交警叔叔出具肇事逃逸方未找到的证明就可以申请先行支付了,其他的伤残待遇由单位和工伤保险按规定支付。第三人不支付的,这个要注意,一般要经过法院诉讼维权,切忌私下达成协议,法院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不到钱,法院会出具终止执行文书,这时候,凭借该文书和其他资料,工伤职工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二是工伤单位未参保的,且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法院出具终止执行文书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撤销登记、备案,会有相关部门的通知等文件,依据该文件,工伤职工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工伤职工先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到钱了皆大欢喜。执行不到,法院会出具终止执行文书,凭借该文书,工伤职工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那么,向哪个地区的经办机构申请呢?
一般是向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经办机构申请!注意,不是向工伤发生地的经办机构申请!单位的注册地,一般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可以查询。特殊情况可能会出现要向单位曾经参保地的经办机构申请。总之,只要符合先行支付的条件,认准注册地申请先行支付,有情况他们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也有义务告诉你去哪申请,总是会有经办机构必须受理的。
总说经办机构,这里说下经办机构的含义,通俗点讲,就是办理参保登记和报销待遇的地方。有的地方叫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有的叫待遇科等等,总归是人社局的下属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医保局已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