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7:03:1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唐某露,女,1988年出生,巢湖市人,汉族,小学文化。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唐某露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沿巢湖市柘皋镇金平河圩埂漫步道由西向东行驶。7时10分许,当其驶至金果桥路段时,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碰撞到行人杨某,造成杨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露驾车逃离现场。 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唐某露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显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