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7:00:4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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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劳动者遭遇工伤,除了及时就医之外,最重要的事就是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者重要的一项权利,如果在事故发生一年之内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带来的后果就是劳动者失去了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理赔。但是假如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就没有救济渠道了呢?答案是并非如此,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今天的案例具有实务上的指导意义。
案例简述
劳动者李某在工地上从事升降机的操纵工作。由于意外,李某从操作台摔下,头部背部严重受创。李某和用人单位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李某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在开庭前才提出已经购买工伤团体险。因此法院建议李某走仲裁程序,驳回起诉。但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一年。李某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当地的人社部门拒不接受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从而导致,由于未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委也做出不予受理李某的仲裁申请,认为未经过工伤认定,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李某无奈只能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用人单位赔偿李某26万余元。
裁判主旨以及相关法律解读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李某未进行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抗辩的理由就在于,李某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来自于工伤保险待遇,而李某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其未进行工伤认定,从而用人单位认为李某自身的责任导致其未能进行工伤认定从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法院认定的事实并非如此,甚至是截然相反。
首先法院认定李某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用人单位也承认该事实。而李某未进行工伤认定责任归于李某的观点法院并不支持,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因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义务从此导致劳动者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支付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本案中虽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李某进行的人身损害认定伤残标准高于工伤保险认定伤残标准,李某以人身损害认定伤残标准作为依据主张享受工伤保险认定伤残标准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建议
劳动者发生工伤要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以及其近亲属有权以个人身份提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后如果在失去了工伤认定的机会,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让无良企业没有法律漏洞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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