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7:00:05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沿平川区一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习某某相撞,致习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伤者习某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一级。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习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在医院救护被害人时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习某某的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某共计赔偿习某某经济损失33万余元,已支付疗费用28万元,剩余款项按季度,并取得了习某某的谅解。
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护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期间经公安人员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并就其他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