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9:51:50来源:法律常识
8月25日,寻乌县检察院举行支持起诉追讨农民工工资发放仪式,现场向18名农民工发放在某合作社务工期间拖欠的工资59615元。
案件详情
被告某专业合作社雇佣刘某等18名农民工在其合作社务工期间,拖欠刘某等18名农民工2019年10月至12月的务工工资合计59615元。
经多次向合作社经营者梅某讨薪无果后,拿不到血汗钱的刘某等人无奈向寻乌县检察院寻求帮助。
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寻乌县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积极协助农民工收集相关诉讼证据,加强与寻乌县司法局联系,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刘某等18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支持起诉
8月5日,寻乌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递交支持起诉书,支持受损害农民工向法院起诉。寻乌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
案件调解
8月20日,寻乌县法院组织当事人对该欠薪案件进行调解,寻乌县检察院派员参与调解,合作社经营者梅某当场将59615元劳动报酬交由原告代理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来源:寻乌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