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05:15:04来源:法律常识
出租车因交通事故被撞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应由谁来买单?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二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8842.02元。
今年4月,驾驶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孙某与李某驾驶的客运出租车相撞,交警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该公司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17日22时50分,孙某驾驶冀A0××××、冀A××××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天津市静海区沿静青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静海区静青公路唐官屯高速口时未确保安全,该车右侧前部撞右侧顺行李某驾驶的津E0××××号小型汽车左侧前部,致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唐官屯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后,李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天津市中乒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定损维修,该公司出具证明中记载进店定损日为2020年4月18日,提车日期为2020年5月9日。李某、王某甲具有出租车汽车车辆运营证,李某所驾驶事故车辆具有客运出租车汽车车辆运营证。
另查,孙某驾驶的冀A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石家庄畅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冀A××××挂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王某乙,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受到损害应予赔偿。关于停运损失谁赔偿问题,根据其保险条款的约定,“停驶”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该免责条款文字、字体、符号等已经有别于其他条款,即保险公司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同时还规定,保险人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现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应承担赔偿停运损失的责任。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李某、王某甲停运损失8842.02元。
对此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对是否应赔偿停运损失产生争议,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进行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三里天津编辑 张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