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改名字,给孩改名怎么办理

时间:2022-11-11 05:13:0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有市民拨打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其孩子户口在泰山区,目前就读于高中,现欲给其孩子办理改名,咨询应如何办理,希望部门予以答复。

针对市民反映的问题,督办员联系了泰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工作人员称,孩子若在上学期间办理改名,因为涉及到孩子的学籍,先让孩子父母与学校进行沟通,咨询学校的学籍可否随之更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未成人要办理姓名变更,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且要有正当申请理由。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学校的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前往派出所办理即可。

同时,工作人员介绍,依据目前执行的文件规定,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姓名变更: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或其他特殊情形。

据其称,如果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应当由其父母共同协商一致,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申请。父母离婚后,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或者对方下落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那对于其他办理姓名变更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据了解,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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