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15:56:12来源:法律常识
罗马十二表法中,将偷窃罪分为现行盗窃(Furtum manifestum)与非现行盗窃(Furtum nec manifestum)。关于现行、非现行之区分标准,罗马法学家各执己见,说法不一。第一种标准,盗窃行为发生中被发现、逮捕者,为现行盗窃,盗窃行为终了后被发现者,为非现行盗窃。
第二种标准,则以是否在现场被发现为区别。第三种以犯人将赃物运至目的地前未被发现作为非现行盗窃之要件。第四种标准,犯人偶尔携带赃物时被发现、逮捕之时,亦为现行盗窃。盖尤斯采纳第二种标准,而优士丁尼大帝采用第三种。总而言之,以盗犯之逮捕发生在现行中或现行后作为区分标准,并不似近代法律般,采用以盗窃方法区分为强盗、偷窃之分类法,此点须得留意。
然而更应留意者,乃现行盗窃与非现行盗窃,两者刑罚之轻重大相径庭。现行盗窃犯若为自由人,则受答刑,盗窃犯若为奴隶,先受答刑,后处以死刑。然而,非现行盗窃者,不过令犯人支付被害者盗品金额两倍之赎金即可。虽为同一犯行,仅因逮捕时间差异,便设轻重分明之刑罚,趣旨何在?
以近代想法度之,终归不得其解,然而,若以法律进化之理法思之,了解法律乃私力公权化而得以催生,此难题便迎刃而解。盖初期之刑法,因国家代替个人复仇而产生。倘若设刑法为国法之目的,乃为禁私斗,令社会成员依赖社会之公权力制裁,那么公权力制裁之方法,必须压制个人行私力制裁之意愿,以国家刑罚满足之。个人如何满足?恐怕只得以类似私力制裁之方法、程度,令犯人痛苦,方才能满足被害者。请诸位想象,假设如今国法未存,盗犯交由被害者私力制裁。
被害者若现场擒拿,或追捕到盗犯,定会于盛怒之下殴打之,后杀之或掠为奴隶虐待之,此番举止,于原始社会中亦为人之常情。此外,被害者若发现盗犯穿着所盗衣物,招摇过市,即便非所盗当日,被害者之愤怒亦强于其他场合。然而,倘若犯人事后被捕,被害者之感情已极大缓和,稍加叱责,并处以赔偿金,或许便不了了之。故原始刑罚中,盗窃罪之公权力制裁若不斟酌此点,不严格区分,便不足以替代私力制裁。
以被害者之血冷热差异为量刑之尺度,罗马十二表法设如此奇异之规定,可视其为法律进化过程中必有之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