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09:31:48来源:法律常识
1月11日17时25分,广州天河路体育东路口发生一起车祸,22岁的男子温某驾驶一辆宝马车多次恶意撞击行人,造成5人死亡,13人受伤。
2023年1月14日,广州市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肇事司机温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个消息意味着温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因为事发地是繁华街市,所以现场有多位行人目击了车祸过程,多位目击者反映温某当天是恶意撞击,并非出于失误。
第一次撞击发生在广州天河路体育东路口附近,当时红灯亮起,行人纷纷停下来,在斑马线附近等待,此时温某的车子突然像是发了狂,它快速冲向人群,不少人被撞倒在地。
之后,司机就开始在这一区域横冲直撞,他撞击了两个外卖骑手和一个骑共享单车的行人,还曾掉头返回第一次撞击的路口附近,再次撞倒多名行人。
后来温某驾驶他的宝马SUV行驶到天河南二路路口附近,现场群众自发用自行车封锁了路口,交警此时也在现场对温某进行堵截,温某见无法前行,恼羞成怒地撞击了一位骑摩托车的交警,交警腿部似乎是受了伤。
随后,他调转车头,一路逆行到体育东路北,车子突然猛地撞上了护栏,车头损毁严重,应该是无法启动了,温某此时做出让人匪夷所思的举动:他向车外撒了不少钱。撒完钱他想继续逃跑,但被赶来的交警控制住。
温某被抓时,表情看上去很平静,似乎此前发生的事与他无关,脸上还挂着淡淡的笑意。
温某的恶意撞击行为造成了5人死亡,13人受伤,遇难者包括一位仅有6岁的孩子,孩子当天和妈妈外出买过年的新衣,但是却不曾想造此横祸,孩子的母亲跪地哭泣,这一幕实在让人忍不住落泪!
事故发生后,许多人觉得温某的行为诡异,怀疑他有精神疾病,一旦他有精神疾病,在事发时正好处于疾病发作期,那么他可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温某有精神病的可能性大不大?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首先,他在现场的行为异于常人。多次恶意撞击、现场撒钱、被抓时面带微笑,这些行为似乎和正常人不同,但这并不足以认定其为精神病患者。
如果他是轻生厌世,有报复社会的倾向,也可能会做出这种行为。想要报复社会的人,他们的典型特征是随机选择报复目标,而且往往会锁定聚集的人群,以报复多人来达到自己发泄不满情绪的目的。
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大连男子刘某因投资失败,失去生活信心,有了报复社会的恶念,当天他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在劳动公园北门斑马线处,连续撞击多名行人,最终导致5人死亡,5人受伤。
其次,有网友留意到温某父亲的一段话,他父亲表示事发当天,温某说要外出会友,父亲提出要一起去,但是温某没有等父亲,独自开车外出了。
一个22岁的成年人,想要外出,父亲却要跟随,这是不是可以侧面反映出温某有些不正常?
其实这也不算有力证据。温某父亲跟随他外出,可能是去买东西,他在谈话里谈到过这个问题,他可能只是要搭一下温某的车而已。
第三,温某可以考取驾照,也可以证明他精神没问题,因为患有精神疾病者不可以申请驾照。他父亲说他刚大学毕业,能上大学也表明他没什么大问题。
温某的精神是否正常,应该经过严格的鉴定,不能随意下结论,如果温某以此为借口,企图逃避刑事处罚,那么就对不起那些枉死的路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是种什么罪名,我们来看看相关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
温某在繁华街道多次撞击行人罪大恶极,而且可能是出于主观恶意,那么他的量刑不会太轻。
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常在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间量刑,如果犯罪嫌疑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温某造成5人死亡,13人受伤,应该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所以最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前,有人怀疑温某可能是毒驾、酒驾,因为毒驾、酒驾时他意识不清、思维混乱,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广州市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了温某,这可以反映出他并非毒驾、酒驾。
因为毒驾一般不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毒驾造成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酒驾也不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危险驾驶罪。
肇事司机温某已被批捕,此时他应该笑不出来了,生而为人应该善良,不管你曾遭遇什么,都没有权利把别人当成自己的发泄对象,不该去剥夺他人生命!
逝者已逝,我们希望生者坚强,希望此案可以尽快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公正宣判,还社会一个公道,给遇难者家属和受伤者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