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0:44:0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2010年3月28日凌晨4时30分许,尤某驾驶货车在西安市长安区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尤某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0月,西安市公安局某支队下属大队在排查案件时发现,尤某驾驶证一直未被吊销。2017年1月12日,该大队作出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吊销尤某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尤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该大队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隔六年之久作出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评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该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对尤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充分。
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那么,对该条中“及时”该如何理解和运用,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本案中,在尤某违法并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六年多以后,该大队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期限远超过了行政处罚办案期限,所作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依法本应撤销,但鉴于尤某的交通肇事罪经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依据道路交通法规定,发生交通肇事犯罪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考虑公共安全,撤销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故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政处罚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处罚。
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