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号前交通肇事的赔偿(【以案说险】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须负赔偿责任)

时间:2023-04-14 11:16:23来源:法律常识

4月1号前交通肇事的赔偿(【以案说险】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须负赔偿责任)


以案说险: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证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须负赔偿责任

案例回顾:

2020年4月20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黄*驾驶粤P7Q***号小汽车在汕头市区永平路与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摩托车驾驶员杨**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同等责任,伤者经医治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向法院起诉。

粤P7Q***号小汽车车主黄**投保了交强险,经法院判决,车主黄**作为粤 P7Q***号小汽车的所有人,其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黄*驾驶该车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同时在赔偿后享有追偿的权利。对伤者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伤者自负50%的损失,司机黄*、车主黄**分别承担 35%、15%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履行法院判决后,依法起诉,向司机黄*、车主黄**进行追偿,经法院裁定,车主黄**作为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黄泓驾驶该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可就已支付的交强险赔偿金向被告黄**追偿,黄**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黄*(司机)、黄**(车主)分别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交强险赔偿金的70%、30%。

判决后,黄*、黄**拒不履行判决结果,法院于2022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因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法院依法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温馨提示

亲朋好友借车,在所难免,但出借前,建议“三查”,否则因出借车辆存在过错,按照法律规定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查车。要查车辆相关保险缴纳是否齐全,检查车辆状况是否完好,制动、刹车、轮胎、电瓶、灯光等影响驾驶安全的系统是否存在缺陷或者问题。

查证。检查借车人是否持有合法的驾照,驾照准驾级别是否与被借车辆相符,并要求借车人安全驾驶,不能再将车辆转借给他人。

查人。检查借车人有没有饮酒、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判断借车人精神状态,是否能够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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