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4:19:3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7日4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怀远县工业园区境内沿淮北大堤涡下段自东向西行至5KM 300M处,撞倒行人刘某,致使刘某受伤,被告人宋某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被害人刘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21年10月15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同年11月3日,怀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11月9日,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二十余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宋某表示谅解。
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可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