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3:22:02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以知道有不少的项目能够请求侵权人赔偿,那么这些赔偿项目具体数额怎么计算呢?下面就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与介绍。
为方便梳理,特将被侵权人分为受伤、伤残、死亡三种情况。
一、被侵权人受伤:
1.医疗费
请求赔偿医疗费,需要根据病历、医院门诊及住院的收费票据等,来计算、证明医疗费用的总数额。
2.误工费
计算公式:
①.受害人有工作:误工费=误工时间×因伤误工,工资减少的部分
误工费针对的是因为发生交通事后受害人因伤影响了正常工作,因此导致工资减少的那一部分资金,而不是在因伤误工期间的全部工资。比如受害人误工期一个月,受伤前月薪五千元,因伤导致工作效率下降等,工资降低到月薪三千元,那么减少的两千元月薪就可以以误工费的形式请求赔偿。
若需要请求赔偿误工费,需要医院开具住院、修养、康复期间的证明,同时需要工作单位开具因伤期间少发或者不发的工资收入的证明。
②.受害人没有工作:
Ⅰ: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误工费=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Ⅱ: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3.护理费
计算公式: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护理费=护理期限×护理员收入
②.护理人员没收入、雇佣护工: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护理人员个数(原则上为一人)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比如打车费、火车费、加油费、停车费等都可以以交通费的名义请求赔偿。要请求赔偿交通费,需要留存各项交通支出的盖章发票。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被侵权人伤残
在被侵权人伤残的情况下,除了上述赔偿项目之外,还可以请求赔偿以下项目
1.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属于金额较大的赔偿项目,具体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当地收入、以及受害人年龄综合确定。
计算公式: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伤残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在当地的市统计局网站上查询,且不论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均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伤残系数具体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赔偿年限为: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被抚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已经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该扶养义务,可以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是金额较大的一项赔偿项目,值得我们重视。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如家中的老人和孩子。
计算公式: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抚养年限;
其中抚养年限具体为:1.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3.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4.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比如,若受害人有一个10岁的子女需要抚养,那么该子女的抚养年限就为18年减去10年,即8年;若受害人有一个六十五岁的母亲需要抚养,那么对于该母亲的抚养年限就为20年减去5年,即15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请求侵权人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具体参照各省高院公布的审理人身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以笔者所在地安徽地区为例,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请求权人可以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其他的物质赔偿可以在商业险中得到保障。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请求权人的利益。
三、被侵权人死亡
在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况下,除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可以特别请求的赔偿项目有:
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也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赔偿款项,受害人越年轻,赔偿金额越高。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其中赔偿年限具体为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比如,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于六十岁之前死亡,赔偿年限都记为20年;若受害人于六十五岁死亡,赔偿年限为20年减去5年即15年;若受害人于七十五岁以上死亡的,赔偿年限都记为5年。
2.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可在当地的市统计局网站上查明。
以笔者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为例,安徽当地法院判例,大部分法院均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2021年淮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3735元,六个月即为51867.5元。
3.火化费:
依据火化费发票,可以请求侵权方赔偿火化费用。
以上就是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简单介绍与梳理,欢迎大家私信沟通探讨,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