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4:38:44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聂涛)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3日6时1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江淮虎豹牌电驱动三轮车,沿界首市北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北环路西某工业园区李腰庄路段时,与徒步行走的被害人许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许某倒地受伤。路人拨打120后,被害人许某被送至界首市人民医院抢救。被告人徐某某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当日被害人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许某家属报警称徐某某系肇事者,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徐某某到案调查。2019年12月16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左额颞顶枕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2020年1月19日,经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徐某某予以谅解。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安徽省界首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徐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