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7:14:3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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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4月29日讯 (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蒋荣志 冯卫宁) 两辆汽车发生碰撞,可是交警却认定一辆未与两车发生接触的摩托车是引发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摩托车主也被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怎么回事呢?4月29日,邳州法院公布一起案件,一辆摩托车在路口随意左转,造成后面跟行轿车紧急打方向躲避,直接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正常通行大货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最终,该名摩托车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缓刑。
两车相撞致一人死亡 罪魁祸首是“任性”摩托车
该起事故发生在2019年1月27日。当天早上,在323省道邳州段,李某驾驶一辆轿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至才庄路口时。原本在李某前方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在毫无征兆下突然左拐,李某为了避让情急之下向左急打方向盘,轿车驶入了对向车道。此时,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正在前方对向驶来,与轿车迎面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严重损坏,李某严重受伤被送医救治,当年2月2日,李某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货车司机报警,摩托车驾驶人曹某直接离开了现场。
邳州警方在调取事发现场监控录像发现,该处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轿车司机李某是因紧急避让摩托车不得已驶入对向车道,导致两车相撞,引起事故发生的正是这辆摩托车车主曹某。在得知公安民警正在找其调查情况,曹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经过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曹某没有驾驶资质,并且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逾期未经检验且已注销的车辆。邳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为曹某在通过无交通信号灯路口时,未观察后方来车,未确保安全通过,且又无证驾驶已注销机动车,据此认定,曹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摩托车主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9年6月17日,公诉机关以指控被告人曹某交通肇事罪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当庭进行举证、质证,还原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分配。曹某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
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过失犯罪,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经考察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宣告缓刑。
未接触事故车或人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该起案件主审法官表示,通常情况下,大家认为只有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撞到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致使他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对事故负责的情况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自己没有发生碰撞或者碰倒他人的事故,当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其实是一种片面的认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本案中,曹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且已注销的摩托车在穿过交叉路口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确保安全,这一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后方直行车辆为躲避曹某横穿路口,采取避让措施驶入对向车道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曹某与该起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行为人虽未发生碰撞但引起交通事故,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负事故主要责任,一样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原标题:摩托车“任性”拐弯 致两车相撞一人死亡 法院判决:虽未接触事故车辆 摩托车主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