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7:38:1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花某某驾驶经过改装后的超长超宽电动三轮车,由左侧行驶,与正常行驶的电动二轮车相遇刹车时,车上装有长6米、重1.2吨的不锈钢焊管惯性窜向电动二轮车,致使电动二轮车上2人死亡,被法院判处刑事犯罪。案发时,花某某尚有A2机动车驾驶证。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动三轮车尚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不应当吊销花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种观点认为,将电动三轮车改装成超长超宽,用于超重营运不锈钢焊管,存在重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且发生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吊销花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车辆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非机动车包括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参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为辅助能源,整车质量不应大于55kg,具有脚踏骑行能力的两轮自行车。本案中,花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外形尺寸、空车质量等技术规范,不能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参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规定,摩托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花某某的超长超宽电动三轮车远超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且符合摩托车的运行技术条件,应当认定为机动车。所以,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吊销花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
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却吊销与驾驶车型不一致的A2准驾证,是否违背行政法过罚相当原则?笔者认为,应根据司法实践区别对待。电动三轮车因车辆性能、驾驶人驾驶技能不高等问题,一直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灾区,是交通车辆管理中的顽疾。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门有必要对电动三轮车进行更为严格的管制。本案中,花某某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更高的驾驶技能和知识,才拥有A2机动车驾驶证,但其明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改装的,重载之后,刹车不灵,仍在交通道路上营运6米长、1.2吨重的不锈钢焊管,且未实行右侧通行,其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知识明显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和能力。为了有效防止类似重大危害结果的发生,公安部门吊销花某某的A2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其主观过错、社会危害程序相当,在必要的、合理的适度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