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7:39:00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通讯员 李梦瑶
来源:江苏法治报
朋友聚会本是一件高兴事儿,没成想喝酒却“闹”出了人命。李某连喝二场后,独自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倒地身亡,其家属认为同饮者未履行照顾、劝阻义务,遂将共同饮酒的王某等四人诉至徐州铜山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5万元。法院认为,死者主动“找酒喝”,是导致自身遭遇意外的主要原因,未支持原告大部分诉请。
2022年5月,李某同村民朱某等六人在本村某饭店一起吃饭喝酒,共饮用一斤半白酒。酒足饭饱之后,准备各自回家。
此时,王某等四人在隔壁房间吃饭饮酒,李某经过其门口时遇见王某等人,便进屋坐到了桌子旁主动要酒喝,服务员为其送上一副餐具。半个多小时后,李某独自骑电动车离开,四人送其到门口后返回房间继续吃饭饮酒。
李某离开后不到10分钟,即被人发现摔倒在路边,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与李某第一次同饮者给付李某家属12万元。因无法与王某等第二次同饮者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四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5万元。
另查明,第二次同桌共饮人中有两位表示与李某为同村村民,见面认识,另外两位与李某并不熟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当事人共同饮酒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纠纷。共同饮酒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自然人在生活中彼此沟通、联络感情的施惠行为,这种情谊社交行为的行为人没有为彼此设定权利、义务,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因此,共同饮酒行为不是民法规范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饮酒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在法律上责任划分是由饮酒者自担风险。当事人间不会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当共同饮酒行为因饮酒产生损害后果时,同饮者之间会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饮酒结束后,没有将醉酒者进行合理安置或者妥善照顾产生的损害后果。
本案中,通过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李某系酒后再次到四被告的房间喝酒。通过原告提供的录音内容显示,李某存在主动喝酒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四被告对其存在劝酒行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酒量大小及饮酒产生的可能后果应该有明确的认知。在明知风险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其中,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内因主导作用,应当负主要责任。四被告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李某系二次饮酒,可能产生饮酒过量的危险,仍放任其自行驾车离开,未能尽到劝阻、提醒及酒后照顾的注意义务,对李某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审理情况,结合李某死亡原因、事发经过及共饮者的过错程度、已获得的赔偿数额以及与死者相识等情形,判定由四被告对李某的死亡产生的损失各承担5000元。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万小永介绍,近年来,共同饮酒后引发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亦屡见不鲜。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论大宴小宴,亲朋好友聚在一起总喜欢“喝两口”,亲朋好友共同饮酒应文明适量。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受法律干涉。但是在他人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共饮者有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并确保人身安全的义务。若共同饮酒人未充分履行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