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8:41:5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律师来了
看到有人溺水,你是全力相救还是一走了之?
偶遇交通事故,你是伸出援手还是冷漠离场?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吴婷。我的专业方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今天我和大家一起来看一个发生在上海地区的真实案例:肇事司机逃逸且致人死亡,被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为何最后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对交通肇事罪略有了解的朋友,可能会心中生疑:交通肇事罪如果有逃逸的加重情形,那么肇事者就要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今天我们讨论的这个案子,有什么特殊之处,为何肇事司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是如何划分的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案情。
案情摘要:
2017年5月的一个下午,老宋骑着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老李在他后面同向行驶,不料后方的老李操作不当,前轮追尾撞上了前方的老宋的电动车。老李当场倒地。老宋回头看了看,觉得自己的车没事情,又认为是别人追尾自己没责任,就继续开走了。不料,老李摔的很重,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认为老宋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
01
老宋是否须要承担刑事责任?
死者老李家属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老李家属认为肇事者老宋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也是依据以上法条,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交给了检察院。
然而案件到了检察院后峰回路转,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做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点评:本案系车辆追尾案件,正如肇事司机老宋所认为的那样,通常情况下,被追尾的一方是无责或承担较小责任的一方。所以假如老宋未离开事故现场,那么老宋在事故中肯定无须承担主责。承担主要责任是考虑到了老宋事故发生后有逃逸的行为,所以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加重了他的责任。既然“逃逸”在本案中是一个定责加重的情节,如果再基于“逃逸”追究老宋的刑事责任,等于将“逃逸”这个行为进行了两次法律评价。刑法中有一种原则叫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一个事实如果既是入罪情节,又是量刑加重情节,是不能重复评价的。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还包括:禁止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重复评价。 基于该刑法原则,老宋虽然主责致一人死亡,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02
肇事司机老送应该赔偿多少钱?
死者老李家属认为:按照死亡赔偿金乘以责任比例(70%)左右,老宋应当赔偿55万元。
法院判决老宋赔偿金额为6万元,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义务是一种先行行为义务。所谓先行行为义务是指由于自身行为直接介入他人生活从而引起他人生活状态变化,在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老宋有救助的法定义务但未救助,属于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本案法院也未直接照搬交警事故认定书,而是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酌定了老宋的赔偿责任。这样的民事赔偿额是比较公正和客观的。因为交通事故中公安出具的主责认定书,包含了对逃逸这个情节加重行政处罚的意义,如果基于这个加重后的责任认定书来确定民事赔偿金额,对于老宋来说法律责任过重。逃逸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既要追究当事人客观上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又要惩罚当事人主观上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在民法上,类似老宋的行为更多的被理解为“驶离现场”,即采纳老宋自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所以离开,主观上没有要逃避责任的意图”这样的抗辩意见。民法上仅对驶离现场这种不作为行为进行评价,并判决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告诫所有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一旦有人员伤亡,及时拨打120救助电话。切莫自行离开现场,违反救助义务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