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23:06:15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致对方死亡,责任认定为全责,自己也抢救无效死亡了,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要根据保险情况进行判定。
首先,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致一人死亡就属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对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没有立案的就不再立案侦查了。如果立案侦查的,就终止侦查或者撤销案件。
因此,肇事驾驶员死亡的,不再进行立案侦查了,也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了。
该死亡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需要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进行赔偿,赔偿18万元。如果有商业险的,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进行补差,一般在六十多万元左右。
如果没有第三者责任险的,可能会对死亡赔偿金缺额的部分进行补差,由个人财产进行支付。比如,死亡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房产、车辆、钱款等等。这些财产,必须先行赔付死者钱款后,才能对剩余部分进行继承。
所以,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自己也死亡的,一般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民事责任不能推卸,需要在保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的由个人财产进行补差,剩余部分才能被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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