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23:06:58来源:法律常识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听证会参与人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LNH 与周金交通事故(下称8.20事故)当事人HGM的委托,指派谢政敏律师作为HGM的代理人,代为处理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相关事宜,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查阅了全案卷宗,查看了现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勘验工作,全面掌握了本案案情,今天又参加了听证会,就本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办案人员和与会的各级领导进行了深入坦诚的交流,形成了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L市公安局在处理8.20事故中确实存在事故调查取证不全面、事故责任认定不当等严重问题,恳请各位领导督促L市公安交警大队依法撤消原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调查处理本事故,依法公正处理本案,重新认定事故责任,以告慰ZX在天之灵,慰籍ZX家属痛失亲人的痛苦,让可怜的HGM及家属感受到公平正义。
申请人认为,
一、有新的证据充分证明,肇事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严重的逆行行为,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却没有认定,导致事故责任划分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二、交通事故发生时,大货车存严重的超速行为(是法定车速的2.5倍),导致大货车刹车后持续滑行达50多米,导致巨大的惯性将小货车车头撞坏并顶着往前滑行八九米之远,造成ZX死亡,HGM本人受重伤的严重后果,这也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书仅认定为一般超速,认定肇事大货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存在严重错误。
三、交通事故发生时,小货车在右侧行车道上正常行驶,不存在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逆行行为。
四、L市公安交警大队在处理本起事故时没有全面调查取证,没有及时对现场目击证人调查取证,没有收集调取属地派出所及目击群众拍摄的事故发生时的第一手照片、视频等客观证据,也没有调取货车的行驶记录仪,没有搞清楚事故真实情况的情况下便匆忙作出事故认定,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一、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肇事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严重的逆行行为,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却没有认定,导致事故责任划分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事故责任认定存在问题:现场群众拍摄的照片充分证明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跨越了道路中间分界线约三分之二之多,显然存在严重的逆行行为。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取得了现场目击群众所拍摄的撞车后第一现场的视频和照片,照片及视频显示,肇事大货车包括车头、车厢、车尾的整个车体均横跨在道路中间分界线上,有近三分之二车体已整体越过了中间分界线,跨到了道路左侧(见下图2);同时,代理人还清楚地看到,肇事车辆留下了两条长长的刹车印痕,两条刹车印痕分布于道路中间分界线的两侧,尤其是左侧的刹车印痕,已经跨过了道路中间线达二、三米左右,这充分说明在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严重越线,正处于逆向行驶的状态的铁的事实。
肇事货车车身整体横跨道路中间分界线,车身左侧大部已经越过了道路分界线,刹车印痕分布于道路中间线两侧。
(二)肇事司机LNH 的笔录也承认事发时其车辆跨过了道路中间分界线。
事发当晚肇事司机LNH 第一次笔录记载:
“……
在刹车过程中,由于是下雨天,路面比较滑,HGM感觉到HGM的车的车胎在打滑,相对方向的小货车也往左侧路面方向避闪HGM车,但HGM车方向无法控制继续滑行往左侧路面。当HGM车头冲到左侧路面时,HGM车车头就撞上小货车的车头,然后HGM车推着小货车后退一小段距离才停稳。
……
LNH 2021年8月20日笔录
“……
HGM车压着道路中间虚线位置与小货车碰撞到小货车。
问:你车因何越过中间虚线?
答:当时下雨路滑,所以HGM车刹车过程中失控滑行越过中间虚线。
……”
LNH 2021年8月20日笔录
LNH 2021年8月25日第二次笔录也再次承认其车辆跨越了公路中间虚线:
“……
在刹车过程中,由于是下雨天,路面比较滑,HGM感觉到HGM车的轮胎在打滑,已经无法制止继续滑行往左侧路面。此时相对方向的小货车也往左侧路面回方向避闪HGM车,当HGM车车头越过公路中间虚线冲到左侧路面时,HGM车头当场与相对方向的小货车车头部位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HGM车随着惯性继续往前推行小货车往后退一段距离才停稳。
……”
LNH 2021年8月25日笔录
“……
当时下雨路滑,所以HGM车刹车过程中失控滑行越过中间虚线。
……
HGM车打滑了十多米后才发生碰撞。
……”
LNH 2021年8月25日笔录第5页
LNH 2021年9月27日第三次笔录记载:
“……
“HGM看到该情况后,HGM就减速并踏刹车避让。在刹车过程中HGM看到相对方的小货车还逆向行驶在HGM行驶的车道上,HGM就往左侧打方向往道路左侧路面避闪,
……”
LNH 2021年9月27日第三次笔录第2页
“两车碰撞时,小货车车头在左侧路面,尾部还在右侧路面。
……
事故发生后,HGM车和小货车都停在道路中间。
……”
上述肇事司机LNH 在办案机关所做的三次笔录尽管差别很大,但是有一点供述是稳定的,那就是事发时肇事货车确实越过了道路中间分界线进入了正常行驶的小货车的行车道行驶,属于逆行行为,且处于高速行驶状态,撞上了小货车,导致惨剧的发生。
(三)办案机关绘制的事故现场图也充分证实肇事货车在事发时逆向行驶。
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图(甲为涉事大货车,乙为涉事小货车,红线为大货车左、右车轮制动痕迹,蓝线为道路中间线,B点为小货车左前轮印痕始点,C点为右前轮印痕始点)
由办案机关绘制的现场图可知,甲车(即肇事司机驾驶的大货车)的车左前轮胎刹车印痕由E点开始,右前轮胎刹车印痕由D点开始,两条刹车印痕往前延伸(见图中加红部分),起初两条刹车印痕均在道路右侧行车道延伸,左前轮刹车印痕在F(图中暗红色标记处)越过中心线继续往前延伸,越过车辆散落物(车辆相撞之处)和B点(小货车左侧轮胎刹车印痕起始处)直至乙车停车位置前消失。在车辆散落物地点时左前轮刹车印痕已越过中心线一半以上,这也充分说明甲车在事发时存在严重逆行的事实。
事发现场的大货车的原始图片和事故现场图及肇事司机LNH 的三次笔录相互印证,充分证实:
1.肇事货车在事故发生时,车身整体有一大部分跨越中间分界线行驶,属于严重的逆行行为。
2.正因为肇事货车严重的越线逆行行为,且处于高速行驶状态(下有详述,不再重复),无法及时刹车,导致在自已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小货车无法躲避,进而被高速行驶的肇事货车撞上,导致本案惨剧的发生,这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但是,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肇事货车存在严重的逆行行为避口不谈,没有予以认定,导致本案事故责任认定出现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二、交通事故发生时,大货车存严重的超速行为,导致大货车失控无法及时刹车,持续滑行达52.3米,将小货车车头撞坏并顶着小货车继续往前滑行八九米之远,造成小货车驾驶员ZX死亡,申请人受重伤的严重后果,这也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依据鉴定意见鉴定的车速,肇事大货车也严重超过法定车速2.5倍以上,导致车辆失控无法及时刹车进而撞上小货车,这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货车司机与小货车司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存在严重错误。
依《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
事故现场系省道,道路同向仅有一条机动车道,按照条例规定,不得超过70KM/小时,由大货车的技术资料可知,该车设计最高车速为75KM/小时;事故发生地点距大货车驶来方向不足50米便存有一个弯道,而且事发当天正下雨,道路湿滑,且道路狭窄且路况复杂,大货车理应减速行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大货车经过事发路段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但是,由事故现场看,大货车留下的刹车印长达5320CM,达53.2米多米,且事发现场属于拐弯路段,下坡路段,道路湿滑,大货车刹车印长达50多米,足见其车速之高。即便按照L市公安交警大队提交的鉴定意见所鉴定的车速,大货车的车速也高达72-75KM/小时,是规定车速的2.5倍,达到了设计车速的最高值。也就是说大货车在行驶事发路段时根本没有减速行驶,而是全速行驶,显然属于严重违章。
肇事司机LNH的笔录中也提到事发当天下雨,路面比较湿滑,踩刹车后车辆在道路上长时间滑行的事实。
LNH 2021年8月20日21:40-22:58笔录记载:“
……
在刹车过程中,由于是下雨天,路面比较滑,HGM感觉到HGM车的车胎在打滑,相对方向的小货车也往左侧路面方向避闪HGM车,但HGM车方向无法控制继续滑行往左侧路面。当HGM车头冲到左侧路面时,HGM车车头就撞上小货车的车头,然后HGM车推着小货车后退一小段距离才停稳。……”
LNH 2021年8月25日9:30-10:40再次承认:
“……
在刹车过程中,由于是下雨天,路面比较滑,HGM感觉到HGM车的轮胎在打滑,已经无法制止继续滑行往左侧路面。
……
当HGM车车头越过公路中间虚线冲到左侧路面时,HGM车头当场与相对方向的小货车车头部位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HGM车随着惯性继续往前推行小货车往后退一段距离才停稳。”
正是因为案发当天下雨,道路湿滑,又处于弯道处,在复杂的气象和道路条件下,LNH 不顾交通安全,没有减速反而全速行驶,严重超速行驶(达到规定车速的2.5倍以上),才出现了LNH 笔录中所讲的车辆踩刹车后车辆轮胎打滑持续滑行继而顶着小货车继续滑行达50多米的情景,导致才发生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
如果LNH 当时如果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低速行驶,完全可以及时刹车,不可能出现司机LNH 所述“路面比较滑,HGM感觉到HGM车的轮胎在打滑,已经无法制止继续滑行往左侧路面”所述情形,完全可以避免惨剧的发生。仅凭此,不谈其严重逆行的违章情形,就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认定了大货车存在超速的情形,忽视了其弯道、雨天等复杂道路、气象条件下没有减速反而全速行驶达到规定车速2.5倍之多,忽视了其超速造成一死一伤严重后果的情形,仅认定其超速情形一般,仅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事故责任认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三、交通事故发生时,小货车在右侧行车道上正常行驶,不存在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逆行行为。
(一)事发现场小货车的照片证实小货车是在被大货车撞上并被推着滑行830CM之后遭受巨大的反转以后的位置,并非车辆相撞的第一现场,不能证明小货车存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严重逆行行为。
由事故现场图可知,大货车撞上小货车后,又推着小货车前行了八九米左路才停下(前有详述,不再重复),此时因为大货车撞上小货车后产生的巨大的惯性作用及大货车推动小货车前行的巨大重力加速度,小货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反转,也就是说小货车发生车祸以后现场的停车位置是小货车被大货车撞击、推动前行八、九米远,发生了巨大反转、位移后的位置,并非事故发生的第一现场,也不是事故发生时的位置,不能因此认定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逆行行为。
事故发生以后现场照片显示,小货车车头偏右,车尾偏左
(二) 办案人员绘制的事故现场图即便属实,也不能证明小货车存在严重的逆行行为。
首先,事故现场图显示,两车相撞时产生的散落物集中位于小货车车道以内,充分说明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不存在逆行行为。
机动车相撞后必然产生大量散落物,集中散落在地面,而散落物集中的区域最接近于撞车位置。因为大货车严重的超速和逆行行为,导致大货车撞上了小货车,造成两车车头均被严重损毁,产生了大量的散落物。由现场图可知,现场的散落物集中位于小货车的车道以内,小货车的前左、右轮胎起始印痕之前(见图中圈内)。而大货车的车道内没有发现集散落物的集中位置。
事故现场图(上图红线为大货车左、右车轮制动痕迹,蓝线为道路中间线,圆内为散落物,B点为小货车左前轮印痕始点,C点为右前轮印痕始点,下图为绘图人员对现场图的说明)
这也充分说明撞车地点位于小货车的车道以内,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正在自已的车道内正常行使,不存在任何逆行行为的事实。
如果小货车存在严重的逆行行为,则撞车点应当位于大货车的行车道以内,散落物也应当集中于大货车的车道内,不可能集中于小货车的车道内。
其次,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小货车存在严重的逆行行为。
代理人查阅了全案卷宗,没有发现任何的书证、物证、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小货车存在严重的逆行行为,也没有发现小货车的车胎印痕位于大货车的车道以内的相关证据。
小货车的现场照片虽然显示小货车尾部在大货车的车道内,但那是因为是小货车被大货车相撞后被推着滑行八、九远、小货车发生巨大翻转、位移以后的位置,并非大货车撞上小货车的第一现场,也不是事故发生时小货车的真实位置,凭此,显然不能证明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严重的逆行行为。
事故现场图虽然标注了小货车的前左、前右轮胎、后左轮胎的印痕,但是没有相关的照片、视频证据或者其他相关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其三,即便事故现场图属实,也不能证明小货车存在严重的逆行行为。
1.事故现场图标注的小货车的前后轮胎印痕起始位置及轨迹在两车相撞时已经发生了偏转和位移,并非事故发生时的原始位置,不能证明小货车存在压线的违章行为(前有详述,不再重复)。即便事故现场图标注的小货车的轮胎印痕B、C点属实,也是大货车撞上小货车以后,在大货车的巨大惯性作用力下,发生了偏转、位移之后的位置,并非两车相撞时小货车的真实位置,不能证明小货车存在逆行行为。
2.即便小货车的的前左、右轮胎印痕属实,小货车只是压线行驶,属于轻微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大货车没有严重的超速、逆行违章行为,也不可能发生本次事故。
必须说明,办案单位绘制的事故现场图没有其他照片、视频予以证实,LNH 的笔录更是多处矛盾,其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
事故现场图
即便是依照办案单位绘制的事故现场图和LNH 笔录所述事实,由现场图(见上图)可知,发生事故时前左轮胎印痕起始点在B点,距离道路边界线390CM(图中红线)。而该幅道路宽750CM,道路中间线(见图中蓝线)距离道路边界距离为道路宽度750CM的二分之一,即375CM。也就是说即便事故现场图属实,发生碰撞以后的小货车车胎印痕证实,小货车也只是轻微越线15cM, 属于轻微的压线行为。
肇事司机的先后两次笔录也只是指称小货车存在轻微的压线行为,并没有声称小货车存在着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严重的逆行行为。
肇事司机LNH 2021年8月20日笔录记载:
“问:事故发生前,对方小货车行驶在道路何位置?
答:发生事故前,小货车压着道路中间虚线位置行驶。
问:你是否知道小货车因何压着虚线行驶?
答:当时小货车是为了避闪同方向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所以小货车才压着道路中间虚线位置行驶。
……”
LNH 2021年8月20日笔录
LNH 2021年8月25日笔录记载:
“……
当HGM车准备驶入弯道时,此时发现相对方向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及一辆小货车,其中小货车左侧轮胎已经越过公路中间虚线,压着公路中中间虚线行驶,准备超越前方二轮摩托车,……
问:事故发生前,对方小货车行驶在道路何位置?
答:事故发生前,小货车压着道路中间虚线位置行驶。
问:你是否知道小货车因何压着虚线行驶?
答:当时小货车为了避闪同方向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所以小货车才压着道路中间虚线行驶。”
LNH 2021年8月25日笔录
其四,即便小货车存在逆行行为,也不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代理人认定事故责任首先必须厘清各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同时要考虑到其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事故发生的关系大小来划分事故责任。
结合本案,假使小货车真如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述存在逆行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与存在严重超速、严重逆行行为的大货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存在严重的逆行行为。
2.因为小货车的严重逆行行为,导致大货车无法躲避或者躲避不及,撞上了正在行驶的大货车。
但是从本案来看,上述两个条件均不具备。小货车不存在严重的逆行行为,轻微的逆行行为不可能导致大货车无法躲避,不可能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
由事故现场图可知,发生事故以后小货车的前左轮胎印痕开始于在B点,距离道路边界线390CM。而该幅道路宽750CM,小货车左侧尚有360CM的行车道(见下图灰色线条)可供大货车行驶。而大货车的车宽为254.5CM,完全可以在小货车左侧360CM的车道内行驶。如果大货车在自已车道内行驶,没有逆行行为,即便超速,也不可能撞上小货车,也不可能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
肇事司机笔录也承认事故原因系因雨天道路湿滑,车辆失控后滑行越过中心线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指称因小货车逆行使大货车躲避不及而导致两车相撞发生本起事故。
“……
在刹车过程中,由于是下雨天,路面比较滑,HGM感觉到HGM的车的车胎在打滑,相对方向的小货车也往左侧路面方向避闪HGM车,但HGM车方向无法控制继续滑行往左侧路面。当HGM车头冲到左侧路面时,HGM车车头就撞上小货车的车头,然后HGM车推着小货车后退一小段距离才停稳。
……
LNH 2021年8月20日笔录
LNH 2021年8月25日第二次笔录记载:
“……
在刹车过程中,由于是下雨天,路面比较滑,HGM感觉到HGM车的轮胎在打滑,已经无法制止继续滑行往左侧路面。此时相对方向的小货车也往左侧路面回方向避闪HGM车,当HGM车车头越过公路中间虚线冲到左侧路面时,HGM车头当场与相对方向的小货车车头部位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HGM车随着惯性继续往前推行小货车往后退一段距离才停稳。
……”
LNH 2021年8月25日笔录
由肇事司机LNH 上述笔录可知,LNH 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雨天路滑,车辆轮胎打滑,导致其车辆失控进而越线冲到左侧路面小货车的车道与小货车发生碰撞,而并非因小货车占据大货车车道导致大货车无法躲避而发生撞车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
如果系因小货车逆行导致发生事故,其撞车地点应当位于小货车左侧大货车的车道以内,因两车相撞而产生的散落物应当位于大货车车道以内,起码应当越过道路中心线大部分位于大货车车道以内。
既然事故现场图显示散落物集中位于小货车道内,既然事故现场图显示小货车的前轮胎印痕B、C点均位于小货车车道以内,既然大货车的制动印痕已经跨越了道路中心线往前行八、九米的距离,足以证实撞车点位于小货车道以内,就足以说明事故的发生不是因小货车的逆行造成的,而是因为大货车的超速、逆行造成的。即便小货车确如事故现场图所示存在逆行行为,也不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小货车存在逆行行为为由,不顾大货车存在严重的超速、逆行等严重违章行为,认定小货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失公允,应当依法纠正。
四、办案人员在听证会上所提出的大货车不存在逆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鉴于在听证会前和听证会上,代理人及HGM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领导在和交通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就本案进行沟通了,办案人员提出两个观点:
1.LNH 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存在逆行,车辆在大货车车道内已采取刹车措施,因下雨道路湿滑,失控才滑入小货车车道内,LNH 对此无责,不属于逆行行为。
2.事故发生时,因小货车逆行,占用了大货车车道内,为了避险,大货车转向小货车车道以内,该行为属于避险行为,应当免除事故赔偿责任。
本代理人认为,雷州市公安交警大队相关工作人员所称没有认定大货车逆行的两条理由是完全错误的,事故责任书没有认定大货车逆行,没有认定大货车的事故责任的作法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一)办案机关提出的没有认定大货车逆行的两个理由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状态不同(紧急避险是故意,车辆失控是过失),大货车司机的逆行行为不可能同时因为紧急避险和车辆失控两个原因,办案人员同时提出上述两条理由充分说明其在直到现在也没有找到没有认定大货车逆行的合理理由。
紧急避险是一种故意行为,其动机是为了避免使国家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到损失,主观上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即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而依然实施涉案行为,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果大货车司机LNH 在本案中确属紧急避险,那么其驾驶车辆越线进入小货车车道并撞上小货车的行为从主观上来说就是故意的,不可能是过失。
如果大货车确如办案人员所讲,是在大货车采取刹车措施以后车辆失控而滑行进入小货车车道的,其主观方面就不是故意,而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即已经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车辆失控进入小货车车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大货车进入小货车车道的逆行行为中,大货车司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有一种,要么是故意的(紧急避险),要么是过失(车辆失控),不可能既是故意,又是过失两种心理状态并存,办案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也不可能是因为紧急避险、车辆失控两个原因没有认定大货车逆行。而且,在本律师和多名办案民警进行沟通时,办案民警均只提到了避险行为一个理由,根本没有提所谓的车辆失控导致逆行的说法,这也充分说明起码在事故处理时,办案民警没有认定车辆逆行的理由中不包括车辆失控的原因。
办案人员同时提出两个理由(紧急避险和车辆失控)作为没有认定大货车的逆行行为的理由,充分说明办案人员至今也没有找到没有认定大货车逆行行为的合理理由,充分说明他们在处理本起事故时,没有认定大货车逆行行为时是草率的,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二)即便小货车存在逆向行为,但大货车在完全可以从道路右侧通过的情况下,却驶入小货车车道撞上小货车并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损失严重超过了要避免的损失,同样不能免责,更不构成所谓的避险行为。
首先,小货车不存在占用大货车车道的逆行行为(前文已有详述,不再重复)。
其次,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存在避险的概念,办案人员称LNH 的逆向行为属于避险行为进而应当免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上述可知,我国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以过错为依据的,行为人只要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机动车免责只有一个情形,即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否则均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处理不存在避险之说,更不存在避险行为就可以免责的说法,办案人员所谓的大货车的逆行行为系因避险而应当免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成立。
其三,紧急避险行为属于刑法学概念,且只能免除刑事责任,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只能是为了本人或者他人及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和侵害。
2.紧急避险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要保护的利益。
3.任可时候,都不得以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来实施所谓的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只能在本人或者他人及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面临现实的危险和侵害,没有其他办法可供选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
5.紧急避险行为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只是免除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其四,本案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1.LNH 所谓的避险行为造成了一死一重伤的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根本不可能是所谓的紧急避险。如前所述,紧急避险行为所要避免的损失必须大于避险行为所造成他人的损失,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来进行所谓的避险。在本案中,即使LNH 确实有紧急避险的目的和主观故意,但是其所谓的避险行为导致大货车撞上小货车,致ZX死亡、HGM重伤、小货车报废的极其严重的后果,其避险行为造成了他人生命健康的严重损害,其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要避免的损失,其所谓的避险行为完全不符合紧急避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紧急避险行为。
2.LNH 两次笔录均明确记载系因车辆失控导致驶入小货车车道,并没有提到避险行为,进一步说明根本不存在办案人员所称的大货车的紧急避险行为。
LNH 2021年8月20日笔录记载:“在刹车过程中,由于是下雨天,路面比较滑,我感觉到我的车的车胎在打滑,相对方向的小货车也往左侧路面方向避闪我车,但我车方向无法控制继续滑行往左侧路面。当我车车头冲到左侧路面时,我车车头就碰撞上小货车的车头……”
LNH 2021年8月20日笔录
“问:你车因何越过中间虚线?
答:当时下雨路滑,所以我车刹车过程中失控滑行越过中间虚线。
……”
LNH 2021年8月20日笔录
LNH 2021年8月25日第二次笔录再次明确表示因大货车失控导致大货车越过中心线驶入小货车车道进而撞上小货车导致本事故的发生:
“……
在刹车过程中,由于是下雨天,路面比较滑,我感觉到我车的轮胎在打滑,已经无法制止继续滑行往左侧路面。此时相对方向的小货车也往左侧路面回方向避闪我车,当我车车头越过公路中间虚线冲到左侧路面时,我车头当场与相对方向的小货车车头部位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我车随着惯性继续往前推行小货车往后退一段距离才停稳。
……”
LNH 2021年8月25日笔录
“……
当时下雨路滑,所以我车刹车过程中失控滑行越过中间虚线。
……
我车打滑了十多米后才发生碰撞。
……”
LNH 2021年8月25日笔录第5页
由LNH 上述笔录可知,LNH 的大货车之所以滑行越过中心线是因为车辆在刹车过程中失控滑行所致,并非办案人员所称的为了躲避小货车而故意避险。
大货车完全可以选择靠右路边行驶来避免本起事故的发生,其所谓的进入小货车车道的避险行为并非迫不得已的无奈选择,且造成了他人生命健康的重大损害,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避险所要避免的损失,司机即便属于避险行为也是避险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
我们坚定不移地认为,小货车根本不存在事故认定书认定的逆行行为,我们对事故现场图所标注的乙车(小货车)位置及所谓的轮胎印痕缺乏相应的照片、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该事故现场图不具有真实性,我们对此不予认可。
即便小货车确如办案人员所称事故发生时占用了大货车的车道,存在逆行行为,即便事故现场图标的小货车的轮胎印痕属实,大货车所谓的避险行为也是极其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由事故现场图(见下图)可知:发生事故时小货车的后左车轮A点位于大货车车道的最左侧,A点距离小货车侧道路的边界线为430CM(下图蓝线部分),道路整体宽度为750CM,小货车后左车轮距离大货车车道右侧边界线距离为750-430=320CM(见图中红线及红体字),小货车即便逆行,占用了大货车的车道,左侧还有320CM宽的路面可供大货车通行(见图中蓝线及蓝体字),且事发道路边侧还有近1米宽的软土路基,也可以供大货车避险通行,而大货车的车身宽度为254.5CM,大货车完全可以由此通道正常通行;即便大货车由此通行撞上小货车也无非是撞上小货车后部货厢位置,仅会造成小货车货厢的损害,无论如何不可能撞上小货车车头,更不可能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极其严重的后果。
试问,大货车司机明明可以靠侧右行驶,由小货车左后车轮左侧320CM的通道正常通过,为何偏偏向左越线驶入小货车车道逆向行驶, 进而撞上小货车,酿成一死一伤的惨案呢?大货车的所谓的避险行为已经造成了小货车报废、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造成了他人人身生命健康重大损失的极其严重后果,远远大于其避险所要避免的损失,即便大货车司机确实存在避险,也属于避险不当,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事故责任,办案人员所谓的大货车司机系避险行为,应当予以免责的说法同样不能成立。
假如大货车越线驶入小货车车道的行为是为了避险,司机驾驶大货车驶入小货车车道的行为就是故意的,因其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涉嫌故意犯罪,但是办案机关并没有移送刑侦部门继续调查处理,进一步说明大货车司机的逆行行为不是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通常是故意的,其动机是为了避免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更大的损失,免受更大的危险,但是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但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迫不得及,实施了避险行为,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果办案人员所称大货车司机的避险行为成立,大货车司机驾驶大货车越线驶入小货车车道并撞上小货车将ZX撞死、HGM撞伤的行为就是故意的,而其行为又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其涉案行为就是故意犯罪,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且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办案机关就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之规定,依法移送刑侦部门调查处理,否则就是失职、渎职,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时至今日,办案机关并没有将本案移送刑侦部门处理,这也进一步说明办案机关也认为大货车撞上小货车并导致一死一重伤的行为不是故意的,否则为何不移送刑侦部门处理?既然办案机关也认为大货车司机不是故意进入小货车道的,大货车司机也就不存在紧急避险的目的和主观故意,其驶入小货车车道的逆行行为也就不符合紧急避险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不是紧急避险行为。
即便确如办案人员所称,大货车越线驶入小货车车道的行为是在大货车已采取制动措施以后车辆失控造成的,车辆失控是因为大货车的超速导致的,大货车仍应当为此担责,办案人员所谓的大货车失控而逆行的行为不是逆行应当免责的说法不能成立。
(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大货车越线驶入小货车车道的行为系车辆失控造成的。
事故发生时,大货车严重超速(达到规定车速的2.5倍),也确实采取了刹车措施,因车速太高,车辆没有马上停下,而是往前滑行了5320CM之后才停下,从这个角度看,车辆确实存在刹车失控不能马上停车的情形,但这只是刹车失控,并非是车辆转向失控。
事故发生后,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肇事大货车的转向系统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大货车的转向系统一切正常。既然大货车的转向系统一切正常,就不可能出现车辆方向失控的情形。在本案中,大货车采取刹车措施后,可能会出现刹车失控不能及时停下的情形,但是其转向系统是正常的,方向是可控的。不可能因为刹车失控导致车辆转向也同时失控的情形,在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大货车转向系统出现故障,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大货车系车辆失控而进入小货车车道的。
其次,即便大货车确实是因为车辆方向失控而进入小货车车道逆行的,仍然属于逆行行为,其逆行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大货车车速太高而引起的,大货车依然存在过错,仍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逆行是一种严重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为我国交通管理法规所严厉禁止,如果因为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车辆采取刹车措施以后驶入对向车道以内就不属于逆行行为,也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此种情况下的逆行就可以免除事故责任。办案民警所称大货车是在采取刹车措施以后车辆失控进入小货车车道就不属于逆行,就应当免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按即便办案民警的说法成立,大货车在采取刹车措施以后,车辆确实因失控越线进入小货车车道,车辆失控的根本原因是事故发生时,大货车的严重超速行为(超过法定车速2.5倍),且当时雨天道路湿滑,导致车辆失控而进入小货车车道的。从根本上来说大货车的逆行行为还是因为大货车严重超速引起的,如果大货车没有超速,也不致于失控而进入小货车的车道,也就不可能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
大货车司机在本起事故中的严重超速的违章行为造成了两个后果:
一是严重超速,导致刹车失控以致采取刹车措施后继续往前滑行达5320CM。
二是导致车辆滑行越过道路中心线逆行进而撞上小货车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
上述两大过错均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大货车的逆行行为是因为超速引起的,大货车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小货车对此没有责任,不应当为大货车的过错而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大货车的逆行是因为大货车的超速导致的,就免除大货车逆行的事故责任。办案机关所谓的大货车是在采取刹车措施以后车辆失控而进入小货车车道不属于逆行,大货车不应当为此担责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五、L市公安交警大队在处理本起事故时没有全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严重违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事故发生时,有很多群众在场,目击了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还有部分群众用手机拍下了事故发生后的第一现场图片和视频。事故发生后,L市公安局火炬派出所也曾到现场出警,并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相关现场情况,这是还原事故经过的第一手资料,但是,交警到场后没有全面调查取证,存在根本性的程序违法。
(一)首先,办案民警没有向现场目击群众调查询问事发时的真实状况,没有提取目击群众和火炬派出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拍摄的视频和照片。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有很多目击群众,目睹了交通事故的真实状况,一些目击群众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拍摄了大货车移动之前的现场视频和照片,而且很多目击群众主动向办案民警反映事发时的真实状况,但是办案民警却根本没有向在场目击群众调查、询问交通事故的相关经过,也没有提取目击群众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甚至在事故理过程中,代理人家属专程找到交警向其反映现场有很多目击群众愿意作证,代理人还向事故处理人员提交了目击群众现场拍摄的案发现场的照片和视频,但是交警就是不调查、不处理,对于目击群众和火炬派出所民警拍摄的案发现场的照片和视频也没有予以调取,其采纳的都是肇事大货车移动以后才拍摄的的图片,这些图片并非第一现场图片,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如实反映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状况。
事故发生以后,办案民警先后三次调查肇事司机,详细听取了肇事司机的陈述和辩解,且作了笔录详细予以记载;HGM是被害人,事故发生时也在现场,办案民警却没有询问过一次,只是让HGM交了一份书面材料了事。HGM年纪大了,语言表达、文字表达能力均有限,又因交通事故失去了丈夫,HGM本人又遭受重伤,饱受病痛和丧夫之痛的双重折磨,也不知道怎么写,最后勉为其难地写了一份很不完整 的事件经过交给办案人员。
办案民警连续三次询问肇事司机,却连一次也没有询问HGM,给了肇事司机充分的说话和自HGM辩解的机会,却没有给作为被害人的HGM充分的说话机会,存在办案不公。
(二)在肇事大货车安装有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如实记录了货车行驶的速度、方向等行驶数据,办案民警却没有调取行驶记录仪,存在违法。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28日颁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第二十六条:“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由肇事车辆登记信息可知,肇事车辆属于重型自卸货车,于2020年4月14日出厂,2020年4月26日登记挂牌,此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早已颁布实施,肇事大货车在出厂前就必须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其行驶信息会不间断地传输到平台并长期保存。如果其没有安装相关的卫生定位装置,车辆就是不合格产品,就不可能出厂,更不可能获得机动车登记,就不具有上路资格。既然该车辆取得了合格证,并获得交警部门的登记,发放了行驶证,就说明其已经安装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其车辆行驶的相关车速、位置等相关行驶信息就已经上传到了相关监测平台。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既然肇事车辆已经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且相关车速、车辆位置等行驶数据已经上传到了相关监测平台,交警部门就应当依法调取相关数据,肇事车辆是否超速、是否逆行等一查便知。代理人家属一直强烈要求办案民警调取肇事车辆的相关行驶数据,可是不知何故,直至现在,办案民警也没有调取肇事货车的相关行驶数据。
办案民警的上述行为直接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的规定,也直接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也直接导致事故责任的错误划分,必须依法纠正。
综上所述,
一、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肇事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严重的逆行行为,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却没有认定,导致事故责任划分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二、交通事故发生时,大货车存严重的超速行为,导致大货车刹车后持续滑行达50多米,导致巨大的惯性将小货车车头撞坏并顶着往前滑行八九米之远,造成HGM老公ZX死亡,HGM本人受重伤的严重后果,这也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交通事故发生时,小货车在右侧行车道上正常行驶,不存在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逆行行为。
四、办案人员所提出的不能认定大货车逆行行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纠正。
五、L市公安交警大队在处理本起事故时没有全面调查取证,没有及时对现场目击证人调查取证,对现场群众拍摄的事故发生时的第一手照片、视频等客观证拒绝接收,拒绝采纳,也没有及时调取货车的行驶记录仪,没有搞清楚事故真实情况的情况下便匆忙作出事故认定,存在程序违法。
鉴于J市、L市公安交警大队在办理本起交通事故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责任划分错误,办案程序违法、调查事实不全面等严重问题,且在今天的听证会上,办案人员提出的不认定涉事大货车逆行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本案事故责任认定确实存在极其严重的问题,恳请贵局撤消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对本起事故重新进行调果和责任认定,依法认定肇事大货车承担全部责任,让可怜的HGM及其家人都在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死者周鑫在天之灵得到安慰,让饱受事故折磨的HGM的受伤害的心录得到慰籍。
以上代理意见请参考采纳。
代理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政敏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