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09:10:50来源:法律常识
为了在诉讼中获得更多的赔偿款,一名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原告“煞费苦心”,竟然伪造误工证明企图骗取“误工费”。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名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2年,张某因发生车祸花费医疗费用16万余元,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等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4万元。2023年2月,启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案件。庭审中,张某当庭提供了第三方某公司盖章的误工证明材料。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在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时,发现了一丝端倪。她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发现提供误工证明的公司存在经营异常信息,认为这份证明存有疑点。经与该公司调查核实,查明张某并非其公司员工。庭上,张某面对铁证,承认了自己提供虚假误工证明的事实,并当庭写下悔过书。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最终,启东法院对于提供虚假证据的张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该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行使诉讼权利应当依法遵守法律规定,千万不能为谋取不当利益越过法律的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