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搭便车受伤了算谁的)

时间:2023-04-15 10:35:52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搭便车受伤了算谁的)

中新网绵阳12月1日电 (杨勇 吕婕 马小丽)记者12月1日从四川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获悉,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好意搭乘范某某,沿G93成渝环线高速由遂宁往绵阳方向行驶,未收取任何费用,不料半路发生车祸,致范某某当场死亡。近日,法院判决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赔偿范某某家属18万余元。

据介绍,2018年11月25日18时许,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乘范某某,沿G93成渝环线高速由遂宁往绵阳方向行驶,不料半路发生车祸。张某某称,当时他在高速客货道上行驶,前面100米左右有一辆货车,就在他准备走超车道超车的时候,超车道后面突然冲上来一辆速度比较快的小车。为了避让,他立即又驶回货车道,在这过程中与货车发生碰撞,等他回过神来,就看到坐在副驾驶的范某某已经头部流血昏迷了。

事故发生后,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六大队认定,张某某驾驶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范某某系因车祸致严重开放性、粉碎性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骤停,当场死亡。

2019年4月19日,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公诉过程中,范某某家属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承担因范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总计99万余元。庭审中,张某某附带民事部分委托代理人辩称,本案中张某某是好意搭乘,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应当减轻相关民事赔偿责任,且对具体赔偿金额提出质疑。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张某某行为造成范某某死亡的结果,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范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完)

责编:韩雯雯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