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0:50:1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蛟河法院依法对一起“醉驾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作出宣判,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事故发生于今年1月31日晚7点多,被告人邓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蛟河市河北街道天津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某超市门前,将路上行人陈某、张某撞倒,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邓某委托朋友张某报警并跟随120救护车送伤者到医院救治。警察联系邓某后,邓某在医院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蛟河市公安交管大队鉴定,邓某负全部责任,陈某、张某无责任。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蛟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民事方面,邓某赔偿陈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万元,陈某近亲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邓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3万元。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醉酒驾驶不仅会给驾驶人自己带来危害,也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法官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一定要遵法守法,文明行车,同时要远离酒驾,切勿因一时贪杯,害人害己。
来源:吉林农村报
总编:孟繁杰 石巍 韩铁英
编辑: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