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受害(车祸受害者逃逸)

时间:2023-04-15 17:26:59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逃逸受害(车祸受害者逃逸)


图片来源于网络

发生追尾或者擦挂,肇事车辆逃逸,作为受害的车主,我们下意识的反应就是去追,但一旦追出祸事来该不该担责?近日,重庆市二中法院判决肇事车辆逃逸发生交通事故,追车一方属于合理自助行为未超必要限度,不用担责。

据了解,姚某与李某系同学,2017年8月9日下午,李某骑摩托车搭乘同学姚某一同回家,行驶至巫溪县一家百货商场附近时与田某驾驶的轿车发生擦挂。李某明知自己擦挂他人轿车仍然继续前行,田某紧追其后。行至巫溪县城区滨河北路太平路口一平直路段处时,李某骑摩托车与道路北侧路肩发生擦撞,后撞在刘某停放在道路北侧人行道上的一辆面包车上,造成姚某与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9月19日,巫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姚某、刘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姚某经治疗出院后诉至巫溪县法院要求相关人员赔偿其损失。

姚某认为,田某的强行追赶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要求田某在本案中承担相应责任。巫溪县法院一审经审理后认为,巫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姚某、刘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田某非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且田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判决由本案中的其他责任主体承担姚某的损失。原告姚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田某无责不服,提起上诉。

市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驾驶摩托车擦挂田某的轿车后,并未主动停车与田某协商赔偿,反而驾车驶离,田某驾驶轿车对李某驾驶的摩托车进行追赶,属于民事自助行为,该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田某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市二中法院认为,尽管田某对李某在追赶过程中有闯红灯行为,但田某在整个追赶过程中,未对李某驾驶的摩托车采取左右逼停等危险驾驶行为,轿车也并未与摩托车发生摩擦和碰撞。李某发现轿车在追赶后,不但未停下摩托车反而继续超速行驶,甚至在发现田某的轿车放慢追赶速度之后,由于内心害怕及姚某催促,仍未放慢行驶速度,致使发生涉案交通事故。田某的追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市二中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姚某要求田某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追赶者未超必要限度不担责

承办法官称,在本案中,田某的追赶行为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身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以扣押、约束或其他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尚未规定自助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对必要限度内的自助行为予以承认。

承办法官表示,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权利,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一旦超过必要的限度,则会引起新的纠纷,成为侵权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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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唐中明 实习生 汪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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