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1:38:4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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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我和团队的周律师从出来时,时间还早,因为仅仅是判的开庭,过都很短暂。
“任律,这个结果挺好的了。”周律师看着我说道。
“是啊,刑期从5年降到了3年,罚金也从270万减到了8.5万,我们也尽力了……”
看着手里的这份判决书,我和周律师都不约而同地一口气。
无数个日夜的坚守、好几次激烈的庭审辩护、当事人的眼神以及家属全家人从外地赶过来双手紧握的嘱托……这些画面都还一直停留在我的脑海里挥之不去。
这个案件在忠赢团队介入之后,经历了从二审到重审一审,案件辩护过中的一幕幕就像放似的又浮现在了我的眼前。
01.
一条临时组建的“产业链”
故事还要从2014年说起。
当时,深圳著名的电子场——“北”,整条街从早到晚人流如潮,续续涌现出了很多大品牌的手机,各大品牌的销量也屡高。怎样才能让自己也在某品牌手机的销售中获,是陈某等人当时所思考的问题。
然而,他们实的利手十分、走捷径,但偏离了法律允的,踏上了涉嫌犯罪的轨道。
▲ 圈(图源网络)
根据公诉指控,陈某先后雇佣某甲、某乙等人,并租用8号房共同从事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手机活动。他们想着既然某品牌的手机每天销量这么多,即使混点山寨假货进去也可能察觉不出来。
有了“赚钱窝点”,陈某等人便开始筹划如把某品牌手机给顺利地生产和销售出去。
于是,三人选择分工合作,陈某通过网络及电话对外联系销售某品牌手机,而某甲、某乙等人从事制假售假等工作。
某甲根据陈某的安排,负责采购生产假冒手机所需材料、零配件,然后派人送至8号房交给某乙进行生产、组装。
某乙则负责在8号房带领工人生产、组装假冒手机,然后将组装好的假冒手机交由某甲按照陈某的指示向其他省市等地发货。
就这样,陈某、某甲以及某乙三人就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供销“产业链”。
正当他们的逐步产生效时,的到来给了他们当头一棒。
2015年7月的一天,局找到了陈某等人的窝点,并在现场获了500余台假冒手机,经鉴定价值币240余万元。
同时,根据缴获的账本统计,当事人陈某等人已生产、销售的假冒手机销售金额约为币3000万元。
▲ 图源网络
忠赢团队刚接手这个案子时,案件已经一审判,处于二审上诉阶。面对一审判决书显示的证据体系以及巨大的涉案金额,二审能否改判?说实话,刚接案时我并没有十足的把握。但随着对案情的深入了解以及对一审证据的详细阅卷,团队于找到了扭转结果的,并逐步形成了新的辩护思路。
02.
坎坷的辩护之路
在一审判决时,认为,当事人陈某等人无视法律,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结伙在种商品上使用与品牌手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同时,某甲和某乙受雇于陈某,涉案账本记录的10000余部假冒手机共计价值3000余万元,应认定陈某等人的非法经营金额,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213条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在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经认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
因此,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刑五年,并处罚金币271万元;某甲、某乙作为从犯被判有期刑三年,并处罚金币10万元。
一审判后,当事人陈某的家属不远千里从东省外赶来深圳,请求由我亲自为陈某进行二审辩护。面对如此的刑期和高额的罚金,陈某当时也陷入了无尽的绝望之中。一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时,隔着会见室的窗棂和玻璃,我看见了陈某——一个干练而精致的女当事人眼中的泪水。
显然,现场获的假冒手机的确显示陈某等人侵犯了两种注册商标,而他们也对现场获的假冒手机数量均无异议。
在了解到当事人陈某的诉求之后,我及时组织团队对全案的核心证据进行详细分析,制作案件研讨报告。
刑事案件的辩护,一审的期限最,空间也最大。反之,随着序越往后,辩护的难度就越大,其是实践中,我国二审改判率很低。我深知这次的辩护之路还有着重重困难。
案件事实和情节认定是否合理?如找到有利于陈某减刑的突破点?如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这是我当时很一时间脑海中如影随行的问题。
为了尽快找到突破点,团队组建了由主办律师和助手律师共同参与的办案小组,还抽调了有、检察官工作经历的成员加入其中,不断看各种案卷资料,细致审每一份核心证据,唯恐错失个点。
于,我们从杂的各类证据注到认定本案数额特别巨大的一个手写账本,到这份证据的漏洞,看见了为陈某减刑的。正是凭借对这份证据的分辨析和质证,也促使对二审判决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03.
辩护思路
这个账本是在三被告人某乙处缴获的。
在对账本进行深入分析后,再对照同案人的各自供述和证言内容,我们账本记录的是某乙从2014年开始组装手机直至案发时的数据,但某乙正式为陈某组装手机的时间是在2015年5月。与此同时,他在为陈某组装手机时,也还在为其他人组装手机。
因此,我们认为某乙与陈某之间形成的只是相对独立的承揽加工关系,并非受雇从事造假的专职工人。账本中所记录的10000多部手机并不能完全被认为是为陈某组装的,并以此提出了“一审判决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二审采取了书面审理,但经辩护律师的请,合议庭法官当面分听取了辩护人的全部意见。审理的结果是认定上诉人陈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于是,我们知道改判的机会来了。在重审一审过中,我亲自出庭,结合事实和证据据理力争,通过发问直击案件,示证时庭提交了送货单、收据、账册等原始证据,同时通过对比的可视化图表,厘清了账本所显示数据与应认定的涉案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还原了相关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某乙为陈某组装假冒手机属于加工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账本所记录的数据即便认定为假冒数量,也不能推定由陈某全部买单。
(1)陈某按照每台5-7元的价格向某乙支付加工,陈某对某乙加工的时间和过从未进行管理。且,某乙自行招工并独立发放下属工资。陈某与某乙之间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
(2)由于双方是委托加工关系,某乙除了为陈某进行组装手机之外,还同时为其他的客户组装手机?根据某乙的账本显示,其组装手机最早从2014年开始,其本人也供述账本中2015年5月之前的记录是在其他地方为他人组装手机的记录。
(3)某乙在2015年5月之后,在为陈某组装手机的同时,仍然没有停止为其他客户组装手机。因此,某乙的账本中记录的假冒手机数量,存在部分记录与陈某无关的可能。
(4)陈某为8号房支付房租属于为某乙代缴房租,所付房租在手机组装用中扣除。原一审判决认为因陈某交付了房租就认定双方是雇佣关系,十分牵强。
二、某乙单方面记录的账本仅为其用作组装工人统计加工的依据,不能据此认定为涉案假冒手机的数量。
由于未在现场获对应的手机实物,不能确认所加工手机的品牌、型号到底属于中性机还是假冒机,因此,无法认定记录数据与本案造假手机的实物之间形成了对应关系。
(1)根据某乙供述:其是在2015年5月27日才入住8号房组装假冒手机,应排除账本中2015年5月27日之前的全部记录数据。
(2)由于陈某委托某乙加工的手机只有两种型号,故应将从2015年5月27日至7月29日期间账本记录的除这两种型号之外的其他型号的数据排除。
(3)由于同案各被告人均明确供称:陈某全仅安排“张某”代为签署收据和领取组装手机,所以,即使账本中所显示的与陈某有关的两种型号的手机数量中,也只有签有“张”字的收据相对应的数据,才能认定可能为陈某委托加分。帐本显示为“陈”“”“林”“黄” “马”等其他人签字收货的手机,不能排除属于其他客户委托某乙加工,可能与本案无关。
(4)相关收据中载明“退”“售后”字样的手机数量也应当予以排除。原因在于这些单据体现的是对不良物料的返还以及对售后手机的返修记录,如果将返修手机统计在组装手机数量之列,构成重复计算。
(5)同案各被告人均明确一致供述所组装的手机只有少部分为贴标的假冒手机,大部分为未贴标的中性机。账本显示仅有型号和数量的记载,没有针对是否贴标的特别注明。由于是否贴标,对于组装手机的成本、加工等并无区别,某乙在记账时也无需对于贴标与否进行区分和载明。故,认定账本记录的手机数量均为贴牌造假手机数量,缺乏证据印证。
三、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产权刑事案件的有关解释规定,涉案金额的计算应采用送货单显示的价格标准据实计算,不能按照被假冒手机的正品新货市场价进行推算。
抽丝剥茧,层层证伪。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之上我们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通过分的说理和示证,坚持刑法关于“无罪推定”,打破公诉的指控证据体系,为陈某减轻刑罚。
因此,案件的细节和证据,成了我们官阐释辩护意见的两个抓手,而刑法的原理和规则,则是我们展开辩护进攻的依据和底气。
04.
判决结果
发回重审开完庭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一边反思还有没有漏掉什么辩护要点,一边期盼着法庭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
在我近二十年的刑事律师执业生涯中,经历过的开庭辩护数不胜数。但每一次在布最判决结果时,我都会不由自主地双手紧紧攥着,心跳也不自觉变得很快。
于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重审开庭,法庭最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账本记录数额作为犯罪金额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仅根据现场获的涉案假冒手机数量,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犯罪金额,判处陈某三年有期刑,并处罚金8.5万元;某甲、某乙的量刑也相应降低。
本案从案发陈某被羁押到发回重审判,加上中途几次鉴定的时间,前后经历了整整2年多的漫过。陈某被释放出狱,与家人团聚已指日可待了。
听到这个判决结果,我心里悬着的一颗大石头也于落地。当判后我再次去会见陈某时,她和原来一样,眼里还是饱含着泪水,不过我相信这次是激动和欣慰的眼泪。
相较于原一审判决,陈某降低了两年刑期,并减少了260多万的罚金,这既有利于陈某早日释放,也为其家庭和的生活减轻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这个结果,不光是解脱了陈某本人,同时也拯救了一个家庭,陈某和她的家庭可以轻装上阵,重新。
在我的刑事律师执业中,经常也会有人来质问我“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但对于我而言,不管我的当事人是什么身份,经做过什么?我都有义务为他们进行辩护,捍他们的与自由。
让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能在和透明的序中处理,都能经受时间和法律的检验,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因为处理而对刑罚的结果心服口服,这正是刑辩律师的价值和责任。
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扛起“刑辩人”的大旗,在法治这条道路上越走越宽,越走越远。
作者丨Crayon
资料丨
| 办案手记丨刑期从5年降到3年,罚金从270万减到8.5万,忠赢律师都做了什么?
网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秋坪、)最高、最高、部、部近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以为中心的发展,是深化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加强人权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指出,2017年10月,最高、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以2021年为例,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试点工作中出律师资源不均、经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泛适用,也对审起诉阶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
意见强调,要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化试点工作是在刑事领域落实以为中心的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律援助法,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围、不断健全完律援助制度的内在需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
意见要求,各厅(局)要在固审判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起诉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商检察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明确辩护律师在审起诉阶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审起诉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序选择建议、请变更强制措、提出羁押必要性审请等法律帮助。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要求对作出的退回补侦等重大序性决定,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流信息。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为值班律师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提供保障。强调办案要履行权利告务,在各个诉讼阶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律帮助。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要求的,办案应当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送达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办案分保障值班律师权利,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在侦、审逮捕、审起诉和审判阶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值班律师认为办案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有权向诉控告。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分了解案情,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释明诉讼权利和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结合案情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序适用等提出意见。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地方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业务经保障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援助经使用效率,建立健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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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
:网-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张天培、哲哲、张璁、弋)近日,最高、最高、部、部联布了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加强人权保障。
意见要求,各厅(局)要在固审判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起诉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商检察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强调办案在各个诉讼阶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律帮助。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分了解案情,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释明诉讼权利和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建立健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据了解,2017年10月,最高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份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2018年12月,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 日报 ( 2022年10月28日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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